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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救助无法解决所有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1日09:25 《法律与生活》杂志

    ——专访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刑事法律援助部副主任李宝岳

  本刊记者/赵晓秋

  资料显示:自2001年以来,我国每年刑事犯罪立案均在400万起以上,破案率均为40%~50%。除了那些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受害人外,每年可能至少有上百万被害人因为得不到加害人的赔偿而身陷绝境。

  司法机关不作为导致被害人得不到赔偿

  法律与生活: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犯罪行为人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都要求根据情况判处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是,在实践中,被害人的状况一直没有令人欣喜的改变。特别是有些案件的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死亡或严重残疾时,原本由其抚养、赡养的近亲属从此陷入悲惨境遇中。为何相关制度改善不了被害人的窘迫状况?

  李宝岳:我最近也在思考这个问题。应该承认,由于一部分司法机关不作为,或是不积极作为而导致刑事被害人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比如,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和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能及时扣压犯罪行为人的财产,或者没有及时转交给法院,以至后来法院在判决时往往无钱可执行。加上一些法院重刑事审判,轻附带民事审判,可以说,很多刑事案件形式上走了程序,但实质上,被害人得不到一分钱的赔偿。被害人拿到的判决都是空的判决。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刑事被告人没有财产,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没有东西可赔。

  法律与生活:对于刑事犯罪被害人赔偿和救助的缺失,有什么样不良后果?

  李宝岳:被害人得不到赔偿,会因为生活窘迫对社会产生怨恨心理,甚至走向极端,也会有很多人因此上访。以前我援助过一个案子,一个从四川来京务工的男子被扎死了,留下了没有任何收入来源的老父亲、妻子和两个孩子,因为得不到赔偿,他们连回老家都买不起火车票,因为活不下去,对社会很是不满,后来经过我们的援助,他们得到了2万多元的赔偿。因此我们一直在呼吁,一个案件发生后,司法机关应该及时扣压、封存犯罪行为人的财产并及时转交给法院。同时应该建立相应的救济制度或是救济基金。

  对被害人进行救助体现国家关怀

  法律与生活: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表示要“研究建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您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传达的这个信息?

  李宝岳:司法机关强调被害人国家救助体现了一个国家的能力和关怀。可以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做的事情是个大动作,甚至会影响到我们将来的刑事诉讼法立法。

  法律与生活:为什么您这么说呢?

  李宝岳:一个理念的转变,势必会影响制度的更新。以往,我们的司法机关认为在诉讼中帮助被害人揭露犯罪、追究犯罪,就是对被害人最大的恩典了。至于被害人因为犯罪而造成的伤害,你可以自己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已经意识到一个公民因为刑事犯罪遭受侵害,除了实施犯罪的行为人有责任外,政府也应该承担责任,因为政府没有保护好公民,以致使公民受到了犯罪侵害。这就要求国家权力机关在追究犯罪的同时也应该对被害人进行救济和帮助。现在可以由司法机关在诉讼领域和职权范围内开展,这些其实是带有实验性的,最终都要由法律固定下来。

  法律与生活:1月15日,山西大同一小区发生爆炸,造成5死5伤。经侦查后查明,是该小区业主张晓旭故意引爆炸药并导致房间内的液化石油气爆炸,但张晓旭及其妻子均被当场炸死。那么在这起案件中,被害人该如何得到赔偿呢?

  李宝岳:这种案件,如果只靠“两高”的救济制度就解决不了问题了。司法部门只是对一部分被害人的损失进行救助。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犯罪行为人死亡等原因,还有很多犯罪没有纳入到诉讼当中,所以只能靠社会和国家解决。这类案件中,如果犯罪行为人有财产继承人,被害人可以单独提出民事诉讼。如果没有,就应该由民政部门出面给被害者提供必要的救济和帮助。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2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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