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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临床试验新医术惹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1日15:49 法制与新闻

  广西柳州一位市民患病住进医院后,接受了一种先进的治疗技术,结果术后出现了多种并发症。为此,他将医院和主刀医生告上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他的亲属发现该手术当时并未获得批准。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医院承担部分责任。该市民不服,提起了上诉。截至2007年2月2日,该案尚未有最终结果。

  万新/文

  接受手术出现多种并发症

  现年50多岁的邓汝民,是广西柳州市肉联厂工人。他没有想到,活了半辈子,竟然患了癌症,而且还因此与医院打了一场官司,至今还没有结束。

  2005年3月,邓汝民隐约感到胃部不舒服,经常打嗝儿。在家人劝说下,2005年5月13日,邓汝民到柳州市工人医院(下称工人医院)作胃镜检查。

  几天后,医院确诊,邓汝民得了胃癌。随后,邓汝民办理住院手续,入住该院。当时,医院普外科一名负责人对邓汝民的家人说,邓汝民必须尽快做手术切除患处,否则癌细胞会扩散。他还建议最好采用腹腔镜微创手术,称这是最先进的手术方法,创伤小,恢复快,过程不复杂,只需要3小时,术后两三天就可活动自如,半个月即可出院,只是费用稍高一点。

  这位负责人表示,为确保手术成功,医院将请广西区直某医院(下称区直某医院)副院长、教授黄某到柳州主刀。黄某是专家,绝对有把握。这位负责人同时强调:手术进行中如果出现问题,便立即改用传统手术方法。

  邓汝民的家属接受了医院的安排,签字同意做手术。

  据介绍,黄某,是我国普通外科医学界知名的手术专家,有“广西第一刀”之称。近几年来,黄某先后采用微创技术进行癌症的治疗,取得了显著的临床效果,有的填补了广西的空白,有的填补了国内的空白。

  对于“腹腔镜辅助下的胃切除手术”,黄某在《研究成果展示》中说,该项目实用性强,技术安全可靠,具有很高的临床应用价值。

  2005年5月22日上午,黄某抵达工人医院做手术。但不久,邓汝民的家人发现原计划3个小时的手术,做了7个小时才结束。手术后,黄某对邓汝民的家属表示,手术很成功。但邓汝民的家属担心,手术时间比原计划多出4个小时,会不会是手术中出现其他异常情况,便多次找普外科负责人了解情况。负责人称,手术情况基本上与术前检查一致,只是手术中遇到了一点麻烦,不过已经解决了。

  2005年5月23日清晨4时许,邓汝民突然出现不舒服的状况。在接下来的治疗过程中,邓汝民接连出现胸腔积液、肺部感染、呼吸困难、高烧不退等状况,几次病危。无奈,在邓汝民的家属要求下,2005年6月8日,工人医院将邓汝民转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胃肠外科治疗。

  在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经过近70天的治疗,上述症状明显好转,但医院建议邓汝民继续住院治疗。

  在这期间,邓汝民花去了近10万元,几乎掏空了他家的积蓄。2005年8月20日,邓汝民只好转回柳州市中医院继续住院治疗。两个月后,邓汝民出院,但左肺功能已严重受损,而且胃功能也受到一定影响。这场病共花去了邓汝民一家10多万元,全家陷入困境。

  “一场手术,让病人九死一生,这算什么手术!”邓汝民的家属觉得工人医院的治疗有问题,便找医院交涉。但工人医院认为,邓汝民的情况为手术并发症,不是他们的过错。

  状告医院和名医

  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邓汝民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工人医院、主刀医生黄某告上法庭。

  邓汝民认为,两被告在施行手术过程中,由于手术不当,不仅造成他身体器官组织严重损伤,而且还加重了他的经济负担,两被告应为此承担责任。邓汝民要求两被告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8万余元。

  鱼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工人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2006年3月17日,金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柳州市工人医院对邓汝民采取的手术方案是正确的;但邓汝民接受手术后相继出现发热、心率加快、血压下降等情况后,医院迟迟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补救治疗,以致造成患者左肺炎症等不良后果,医院应承担过错责任。

  2006年4月,在寻找相关医学资料过程中,邓汝民的姐姐邓婉玉发现黄某的“腹腔镜微创手术”竟是临床应用科研课题,研究时间从2000年7月1日开始至2005年12月31日。2006年3月,该手术才通过评审、并被批准应用。

  邓婉玉认为,2005年5月,黄某为邓汝民做手术时,此手术还处于科研试验阶段,那岂不是拿患者做活体试验吗?按卫生部的规定,严禁用不成熟医术治疗患者。

  2006年8月9日和8月29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两次开庭审理中,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认为,2006年3月,该手术才通过批准,而被告黄某在2005年5月为原告做手术,属于医院和主刀医生拿患者做活体试验。

  黄某的代理律师没有对黄某的手术性质做辩解,其只是声称,手术没有问题,手术过程也很规范。

  工人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辩称,其对原告采用的手术不是黄某的课题试验,因为在黄某的试验者名单中没有邓汝民的名字,其对邓汝民采用的手术是传统的手术。而且,医师在征得原告家属同意并与之签订《手术知情同意书》后,才安排实施手术。

  原告还认为,工人医院请黄某主刀,而黄某又没有其单位的指派证明,属于个人行医行为。

  对此,黄某的代理律师辩称,黄某为原告会诊及手术,是由工人医院邀请的,也经其本人单位审查同意,而且,手术并无违法或不当行为。对此,他在第一次开庭时提供了工人医院的会诊邀请函和区直医院的证明,第二次开庭时提供了区直医院接受院外会诊登记表及财务付款凭证、现金支出单。

  原告方指出,工人医院的“会诊邀请函”无原件,只有复印件;而且按照通常惯例,邀请函应该是多联,也就是说,被告提交的邀请函应该有存根以及领导批示与签字,但在这份邀请函当中没有看到这些内容。区直医院的证明没有签名,不符合证明格式。区直医院接受院外会诊登记表及财务付款凭证、现金支出单,也均为复印件。从复印件可以看出,有挖补的痕迹。

  官司尚未结束

  2006年11月底,鱼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黄某为原告做手术,术后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术后并发症,黄某并无过错,故原告要求黄某赔礼道歉,不予支持。原告手术后出现的并发症,不是工人医院的医疗过错造成的,只是工人医院在治疗原告手术后并发症时有一定过错,工人医院要承担的是这一部分责任。故原告要求工人医院赔偿其诉讼请求的各项主张,不予完全支持。虽然工人医院提供的“会诊邀请函”为复印件,但根据区直医院提供的证明,可以认定黄某属于单位指派,并非个人行医。黄某作为区直医院副院长、教授,经所在单位同意,接受工人医院的邀请为原告实施手术,并非黄某的个人行为,其行为结果由工人医院承担,故原告要求其个人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由工人医院赔偿邓汝民3.4万余元。

  2006年12月18日,邓汝民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邓汝民只将工人医院列为被上诉人。

  截至2007年2月2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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