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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律师未签合同依照标准付费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6日11:33 民主与法制时报
聘律师未签合同依照标准付费 今年4月9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中级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任某聘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一起民事案件,当时未签订书面代理合同。案件审结后,任某先后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2006年4月,该律师事务所向莫旗法院起诉,要求任某按《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服务参考收费标准》中5%的标准支付代理费。一审法院认为,因当时双方未签订代理合同,对收费没有明确约定,故应按《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服务参考收费标准》的中间数值即按诉讼标的的4.5%收取代理费较为合适,判决被告任某给付原告某律师事务所代理费1.6万余元。 任某提出上诉,中级法院判决驳回。(徐庆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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