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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抢过道口与火车头相撞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4日18:38 《法律与生活》杂志

  本刊记者/杜智娜

  2007年4月11日上午,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的大法庭内,被告北京铁路局的代理人刚刚读完答辩状,旁听席上突然站起一位女士。她高声说:“审判长,我有话要说,我是张树青的姐姐。”虽然法官一再让“旁听席保持肃静”,她还是继续说:“你应该允许我说话,他们完全是造谣,张树青根本不是司机,他们说的全是谎言,是他们自己伪造的。”

  女士的家属努力将她拽到座位上,并保证不会再让她说话。法警示意这位女士如果再这样,就必须退出法庭。

  法庭正在审理的铁路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正是因这位女士的妹妹张树青的死亡引发的。

  扫墓归途死亡

  张树青几年前与丈夫离了婚,独自带着儿子王林(化名)与母亲王淑兰生活一起。出事那天是2006年7月1日,星期六。她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陵园为父亲扫墓。据她的姐姐张树云说,那天她去扫墓并没有和家人商量。接到张树青出

车祸死亡的消息时,全家人都惊呆了。

  与张树青一起死亡的,还有汽车的车主张志菁。当时,他们驾驶的汽车与火车头相撞。

  在铁路公安局的“勘查笔录”里,记载了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情况——

  距道口中心运行方向右侧34米处,有一辆淡黄色别克赛欧小汽车,车头朝南,车尾朝北,与铁路平行,停于排水沟内,距外侧钢轨1.5米。汽车右侧副驾驶位置严重变形,向内凹陷,前保险杠脱落,后部车牌显示京G58054,汽车顶部从左侧被剪开。道口中心位置到肇事汽车线路右侧散落着汽车前保险杠、一个红色灭火器、修车工具等物品。汽车内一男一女两人经120急救中心昌平分中心医生诊断已经死亡,被送往昌平区

医院。经查,男性死者身高1.7米左右,上身穿白色半袖T恤,下身穿米黄色裤子,在其裤子口袋内发现其驾驶证、行驶证和身份证。女性死者身高1.65米,长发,上身穿黑色半袖上衣,下身穿灰黑色裤子,身上斜挎一黄色女士坤包。

  据当天值乘出事火车头的司机姚春山回忆,7月1日,他们班担当内51301次值乘任务,他负责机车操纵,副司机王德顺负责了望。15点55分,当火车头运行至聂各庄站至后章村站间19公里805米无人看守道口前,他和王德顺呼唤道口注意,并鸣笛示警,当时机车运行速度每小时69公里。当距无人看守道口约25米时,一辆小汽车突然从线路左侧的高坡后蹿出抢过道口,他立即采取非常制动停车措施,在制动过程中撞上了汽车,将汽车撞出线路右侧。停车后,姚春山立即派王德顺下车进行检查。

  事故发生时,北京联合学院的学生王猛也在现场,他在道口的东侧,正准备穿过铁路道口时,发现从南往北开来一辆火车,一边走一边鸣笛,于是,他在道口东边停下来,等火车过了再走。这时他发现一辆汽车从西往东开,开得特别慢,他赶紧向汽车挥手,示意他们停车,但汽车没有停,冲上了道口,这时火车也开了过来。

  事发后,120急救中心昌平分中心接报,昌平分中心大夫到达现场,认定车内两个人“已临床死亡”。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昌平支队昌平中队接到119调度中心命令后到达现场,抢险员迅速用液压剪剪破轿车顶部,抬出轿车后部的男子,用扩张器对车座架进行强行扩张,抬出前排女子。

  铁路公安三家店车站派出所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此时119消防人已将肇事汽车顶部剪开,120急救人员昌平分中心医生已将两名死者从汽车内抬出,公安人员开始进行现场勘查。勘查认定:“道口公路两侧各种标志齐全,肇事汽车经过后白虎涧道口时未按规定停车了望,抢过道口造成此次事故。”

  矛头指向北京铁路局

  张树青的家人认为,车主张志菁在驾驶汽车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对事故负有责任;而事发现场为无人值守的铁路道口,杂草丛生,警示标志不明,所以北京铁路局对事故也有责任。

  于是,王淑兰、王林将北京铁路局和张志菁的妻子、女儿、父亲、母亲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原告抢救费、丧葬费、扶养费、抚养费、死亡赔偿金共计58万余元。

  2007年4月11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原告的代理人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到庭的三位证人,均证明出事的道口一直没人值守,而道口的红绿灯已坏掉五年之久,过往的火车到达道口前很少鸣笛,加上道口两边杂草很高,影响视线,所以这个道口经常出事故。

  就此,原告的代理律师指出被告北京铁路局在本案中“具有失职、失误等过错”,而北京铁路局一一做出答辩。

  焦点一:道口两侧是否杂草丛生

  原告代理人(以下简称原代):被告北京铁路局在道口没有设立护桩,道口两侧杂草丛生,浓密茂盛,有一米多高,完全遮挡了过往司机和行人的视线,在距离铁路10米的距离都不能看到火车道左右不足几米的视野。(原告代理人出示了他在事发后两个月拍摄的现场照片。)

  被告北京铁路局代理人(以下简称铁代):线路两侧“树木茂盛”不是事实,而且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联系,线路两侧树木很少。在此我们说的是树木,况且被答辩人是在事发两个多月后拍照的,其采集的时间、周边环境与事发时均有差别,不具有证据的真实性,而且也不能证明事发当时的基本客观事实。

  焦点二:火车是否鸣笛

  原代:本案事故铁道路口北60米处有一个鸣笛标志,道口南200米处有一个鸣笛标志,很奇怪的是这两处标注的“鸣”字都贴反了,北面的“鸣”应当面向北面来的火车,南面的“鸣”应该面向南面来的火车,但是,这两个“鸣”字却为道口北面的朝南,南面的朝北。该事故道口鸣笛标志粘贴倒置的事实显示了被告管理上的疏忽大意,因此,过往火车司机不能够看清上面的鸣笛标志,造成过往火车不鸣笛的事故隐患。而且三位证人均证明火车经过时,很少鸣笛。

  铁代:火车通过该道口时已按规定鸣笛。首先,根据火车司机的《伤亡事故笔录》,“列车在该道口前,两人呼唤道口注意,并鸣笛示警”,另公安部门给火车司机做的询问笔录中,司机陈述“列车运行在该道口前,我按规定鸣笛了”。其二,现场的目击证人王猛证实,“发现从南往北开来一辆火车,一边走一边鸣笛,在距道口100多米时还鸣了三次笛”。三位证人并不是本次事故的目击证人,他们所用的“很少鸣笛”,并不是绝对的肯定或绝对的否定用语,因此不能证明在本次事故中火车司机没有鸣笛。

  焦点三:警示标志是否齐全

  原代:本案中的事故道口安全设施不是没有设置就是多年前已废弃。在事故发生地5米处的行人、车辆通行的红绿灯已经损坏,根据本案证人证实该红绿灯已经损坏5年之久。由于没有通行警示灯,司机和行人在行驶至此道口时,无法正确判断危险的程度,导致该道口事故频发。

  铁代:该道口警示标志齐全,后白虎涧铁路道口是无人看守道口,在道口两端,均设有“停车”、“小心火车”等待警示标志,根据北京铁路公安处三家店车站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中认定“道路公路两侧各种标志齐全”。

  是谁驾驶汽车

  答辩时,被告北京铁路局认为,这次事故是因张树青严重违法行为所致,有证据证明,张树青在事故发生时正在驾驶汽车,因此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首先是事故火车头副司机王德顺的笔录,“我下车到汽车旁观看情况,看见汽车正驾驶座位上坐着个女的,脚在正驾驶位置上,人坐在正驾驶座上,上半身在副驾驶座位上,头枕在汽车右侧车窗上、汽车后排座位上有一个男的被卷在后排座位上,头向着汽车右侧,脚向着汽车左侧”。

  其次是120急救中心昌平分中心大夫于庆久的笔录,“女的在正驾驶位置,系着安全带”。

  但是,张树云却认为妹妹张树青根本不是司机,是北京铁路局伪造的。她在旁听席上的反驳被法官制止,在庭后她一再说妹妹没驾驶本,也不会开车,急救大夫所说的“安全带”实际是妹妹所斜挎背包的包带。

  庭审中,主审法官提问“张树青与张志菁是否认识”,原告代理人回答“不认识”,而被告张志菁妻女、父母的两位代理人均回答“不清楚”。

  张树青的家人表示,张树青根本不认识张志菁,那天她去扫墓,只是租乘了张志菁非法运营的黑出租车。张志菁在驾驶车辆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且非法营运,与张树青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联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张志菁已经死亡,被告张志菁的妻子、女儿、父亲、母亲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张志菁的妻子刘爱红在答辩状中称,丈夫所购汽车并非黑出租。“事实上答辩人之夫购车主要目的是自家使用,为了家庭成员外出办事方便。”

  她还特别说明,出事那天是周六,“双休日期间,答辩人之夫是绝对不会开车外出的”,“答辩人认为原告王淑兰之女张树青与自己的丈夫是有一定的特殊关系的,从理论上和事实上推断,如果不是熟人,答辩人之夫是不会带她外出的”。

  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张志菁的妻女、父母同意法院主持调解,但被告北京铁路局拒绝调解。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庭审后,当本刊记者提出采访张志菁的妹夫时,他被张树青的姐姐叫走。直至记者离开,他们还在法院门口谈话。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5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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