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型材买卖遭遇“鸳鸯合同” 双方各执一词待鉴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7日09:22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饶纯武、刘大家实习生赵随报道:一项交易的两份合同,在关于产品包装比重的约定上,却是大相径庭。连日来,武昌的黎先生为此和销售商闹得不愉快。

  黎先生是武汉市华峰门窗厂职工,4月2日,他与武汉市硚口区凤铝铝型材销售处,签订供货合同。在产品包装一栏,合同约定“彩包为8%”,即包装不能超过总重量的8%。

  5月中旬,黎先生在武汉市硚口区凤铝铝型材销售处提取了5.794吨铝型材;5月25日下午,他提取第二批5.3吨铝型材时,拆下15包现场称量,发现纯彩铝274公斤,包装净重达到46.5公斤,包装的重量占到总重量的14.5%。交涉中,对方告诉黎先生,其手中合同并没有关于包装比重的约定。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硚口区凤铝铝型材销售处,该处负责人沈先生拿出自己的合同,在产品包装一栏,确实没有“彩包为8%”的字样。沈先生解释说,这些铝型材系厂家生产,作为一个销售单位,他不可能承诺包装比重。

  黎先生说,合同上的这个条款,是对方签约的业务员周某写上去的。对此,有律师表示,黎先生可就合同上的手书文字,与签约人的笔迹进行鉴定,若确认笔迹相同,则此项约定有效,销售商应无条件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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