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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轻重”谁来裁断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8日09:42 《廉政瞭望》杂志

  □文 叶 雷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参与赌博、吸毒、嫖娼、超生、包养情人、遗弃家庭成员、拒绝执行上级命令、非法出境或违反规定滞留境外、在企业中兼任职务等活动,将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纵观该条例,笔者觉得各种规定较完备细致,只是在给予什么处分的时候,要视“情节轻重”进行自由裁量。那么,公务员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应由谁来判断呢?

  怎么裁断?在法律史上经过了封建社会的“擅断主义”和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的“绝对法定主义”两个极端。“擅断主义”下的处分,国王或裁判官可以恣意、自由地斟酌决定;而在“绝对法定主义”下,法院和法官只能被动地执行法律,而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历史实践证明,“擅断主义”和“绝对法定主义”都存在种种弊端。到目前,世界各国基本上都已抛弃了这两种极端理念,普遍接受了“相对法定主义”,即在坚持标准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又允许情节轻重标准发挥作用,将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结合起来,较好地解决了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现实的易变性、法律的抽象性与现实的具体复杂性之间的矛盾。也就是说,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采用“相对法定主义”,是符合国际惯例和趋势的。  

  然而,“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模糊用语,在具体的处理中容易导致分歧。由于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又没有很好的权力制衡机制,因此有人说:“在中国,情节轻重没有具体的度量标准,也不需要去度量,就看关系跑得怎样,或者看你的运气怎么样。这一问题是不能回避的。因此,在出台《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同时,很有必要出台配套的“情节轻重”认定办法,可以从行为时间、次数、手段、方式、结果等方面给出指导性的意见,在尊重裁判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对自由裁量的程度作适当的限制。

  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这种自由裁量权完全赋予法官或者执法者,是引起百姓质疑的重要因素之一。难怪条例出来之后,马上就有人说:“条例好是好,关键看操作,严重有弹性,恐怕难执行!”因此,解决“谁监督,谁执行”的问题至关重要。根据国外的经验,自由裁量权,在相当程度上授给了由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监督权主要在立法机关,即国会。这对我们也是有借鉴意义的。  

  公务员违纪情节轻重应由谁来判断?显然,不能完全由行政机关自己来认定,否则就会缺乏公信力。可以考虑把“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交给人民来判断,具体方式可以是由利害相关人或者利害无关人组成“裁量组”来进行,或者把详细情节公布在互联网上,再加上IP限制等技术手段,由群众通过网络来判断。当然,也可以考虑把“裁量权”授给“人大”,因为人大既是民意机构,也是立法机构。监督权的归属,应该是没有疑问的,它属于立法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  

  应该承认,我国是一个正在法治化进程中的国家,对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苛求一步到位是不现实的。以建设性的眼光来看待,笔者认为该条例仍然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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