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须支付高温津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9日10:54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方芳)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3℃,或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露天环境下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昨天,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通知强调,用人单位应在高温天气来临前,对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的员工,应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位。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高湿天气对其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

  据了解,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制定。RJ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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