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与雇主争夺巨额财产案保姆二审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9日14:59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记者傅汉荣 通讯员 黄巢雁 刘庆新 黄永松

  一位是垂暮老人,一位是陪伴他生活了十余年的“保姆”,一笔存在“保姆”名下的40万元巨额养老金。

  纷争骤起———老人的家属突然将“保姆”解雇,要求归还其代为保管的财产;“保姆”却认为自己是“妻子”身份,对40万元存款拥有权利。双方闹上公堂,官司打了一年多。

  近日,广东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桩奇特的财产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作为被告方的“保姆”败诉。

  “保姆”是“妻子”?

  梅州市城区的曾华老人是一位华侨,1993年回到家乡居住。由于老人年岁渐大、生活不便,曾家想请位保姆与老人一

同居住,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

  当年,31岁的本地人李美来到曾家,负责料理曾华及其家人的生活诸事。期间,曾华及其家人将财产、存款交由李美保管或借李美的名义购买房屋及存入银行,并将部分存款作为李美照顾曾华生活的开支。

  40万元巨额存款,怎么会存到了一名“保姆”的名下?李美说,这是因为,她真正的身份是曾华的妻子!

  据李美称,她是经媒婆介绍来到曾家的,当时她与曾华还摆了酒席,算是形成事实夫妻关系。十几年来,她悉心照顾曾华的饮食起居。随着曾华年纪增大,身体不是很好,她又带着曾华到处就医。1998年,李美与曾华本想结婚,但遭到曾华子女的反对,曾华为顾及子女的感受,最终没有和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曾家怎么也不能说我是保姆,媒婆还有周围的邻居都可以作证,我们是夫妻关系!”李美说。

  签下协议书又反悔

  这桩没有名分的“婚事”最终种下祸根———2005年11月,曾华的家人因与李美发生家庭事务纠纷,突然提出要解雇李美,并要求李美归还其代保管的财产!

  李美拒绝了曾家的要求。她觉得,自己是曾华的妻子,取得曾华的财产在情理之中;况且自己照顾曾华及其家人生活十几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存在自己名下的那些财产,怎么能说归还就归还呢?!

  事情惊动了当地的村委、派出所等相关部门。2005年11月21日,这桩纠纷经村干部、派出所等出面调解,曾华的女儿曾丽丽与李美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双方对以李美的名义在银行存下的40万元存款数额进行了确定,并对银行的存款如何分配的问题达成了协议———把所有银行的存款金额加起来按双方协商各50%的金额进行结算分配。也就是说,这笔存在李美名下的40万元存款,将以“对半分”的形式由曾丽丽和李美各得一半。

  期间,李美又与曾华的儿子曾力签下另一份协议:“李美是曾华的保姆,曾华及家属与李美自愿解除雇用关系”。该份《协议书》事后被拿到公证处公证。

  两份《协议书》签下,这桩风波似乎平息了。

  不料,签完协议书后,李美又反悔,拒绝履行协议内容。她提出,2005年11月21日签下的《协议书》是在受人威胁和逼迫下签订的,属于无效协议!

  协议书有效,“妻子”无效

  这桩罕见的财产纠纷终于闹上法院。2006年,曾丽丽向梅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美归还财产。“我们也是讲道理的,给李美20万元,是作为李美照顾我的父亲及家人12年的报答。”曾丽丽提出她对财产作50%分割的理由。

  一审法院的法官对案件作了再次调解,未果。经审理,法院最终判李美败诉———法官认为,曾丽丽与李美之间所订立的协议是双方对以李美名义登记的存款进行分配、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而李美抗辩签订的协议书是被胁迫而为,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李美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与曾华结婚登记的法律依据,无法证明她是曾华的妻子。根据双方在调解阶段确认的金额,法院判决被告李美交付20万元给原告曾丽丽。

  判决后,李美不服,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梅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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