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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庭庭长为七百位村民做调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4日15:01 《法律与生活》杂志

  口述/晋永锁 文/陈实

  柳林水村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地处燕山山脉深处。除了偏远,这里再没有什么能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走一天山路要洗三天脸”,是村民们无奈的自嘲。

  村里没有企业,全村的经济支柱就是柳林水煤矿。

  2003年5月1日,柳林水村村民杨清(化名)与柳林水村经济联合社、村委会签订了一份煤矿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里将所属的北京柳林水煤矿承包给杨清经营,每年承包费100万元,期限为3年,每年提供给村民每人3吨烧煤款。3年里,双方相安无事。

  2006年4月19日,合同期满前,杨清与柳林水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经联社社长签订了一份新的煤矿经营合同书,并加盖了村委会的公章。

  正是这一纸合同,在柳林水村掀起了一场始无前例的纷争。

  原来,杨清与柳林水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经联社社长签订的这份委托经营合同,并没有经过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合同内容也与上一份不同,承包费涨到一年160万元,但取消了村民每年每人3吨烧煤款。这让部分得知情况的村民十分气愤,他们上访到史家营乡政府,要求村里的主要干部给一个说法。

  史家营乡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了解情况后,对时任柳林水村党支部进行了调整,免去了原村书记职务,但已经签订的合同却没法改变。

  2007年1月23日,柳林水村经济联合社、村委会将杨清诉至房山法院河北法庭,要求解除2006年4月19日签订的企业承包合同。

  乡里来了“大干部”

  河北法庭接到的是一块烫手的山芋。因为案件事关村民的切身利益,柳林水村的村民豁出去了:700多名村民召开村民大会,按照20∶1的标准选出35名村民代表,然后又从这35名代表中公推出6名代表参加诉讼,这些村民代表为了打官司,有钱的出钱,有车的出车。

  立案时,已经临近春节。这是一个敏感的时间段,案件处理不好,极有可能引发大规模的上访,影响辖区的稳定。

  是判?是调?我们面临着一个两难的抉择:对于法官来说,判决的工作显然比调解更容易,但是,法院简单的一纸判决,显然不可能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村民败诉,则上访、信访不断,辖区难有安宁;村民胜诉,进一步的问题就是执行,但是能指望败诉的杨清配合返还煤矿工作吗?经年累月的官司打赢了却拿不到钱,恐怕这也难以使村民满意!

  如果双方能达成和解,那当然是最好的结果,但是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都很激动,调解的难度极大。

  我们及时将案件情况向院领导进行了汇报,孙国明院长指示:“这个案件涉及村民利益,我们要多做庭审外的工作,妥善处理这个案件,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孙院长的一番话,给我们指明了工作的方向。我与此案的承办法官魏永生和任全明认真分析了案情,提出解决案件三步走的战略:第一步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开庭时间并了解该煤矿的具体情况,第二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第三步分别做双方的思想工作。

  为了得到当地党委的支持,孙院长和我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山路颠簸,专程来到史家营乡,拜访了史家营乡党委书记。

  对于孙院长的到来,书记很是高兴:“孙院长,我们这山旮旯里可轻易请不来您这样的大干部啊,今天您亲自来我们这儿,帮我们解决问题,真是太好了!”

  从书记那儿,孙院长了解到柳林水煤矿的有关情况。原来,柳林水煤矿位于史家营乡西岳台村,并不在柳林水村地界,由于该煤矿发生纠纷的时间已经很长了,上级主管部门很有可能将煤矿关闭,即使现在不关闭,该煤矿的生产许可证也将于2007年年底到期,煤矿的不稳定状态有可能导致生产许可证无法延长。也就是说,纠纷能否及时解决直接关系到柳林水煤矿能否继续生存的问题。

  掌握了案件的前因后果,就可以制定相应的对策了。我们将解决此案的出发点定位在维护百姓的根本利益,力争保住煤矿的继续经营权上。

  五上柳林水村

  此时已至腊月,早一天结案,就会减少一分不稳定因素,承办法官表示,力争尽快将这个“骨头”案拿下,让大家踏踏实实过上一个春节!

  第二天,我就和承办法官一起到柳林水村调查。然而第一次调查,我们就碰了一鼻子灰。原来,长时间不能解决问题,村民心中积蓄的怨气如同一个即将爆炸的气球,一触即发,而法官们的到访,则成了那枚戳破气球的绣花针。

  村民的抱怨、指责排山倒海,言辞激烈得让人几乎不能承受。但是,我们忍住了,因为我们知道积怨需要有一个疏导的出口,让大家把气出顺了,才可能把话往下说,这也是调解的技巧。

  第一次调查,表面上无功而返,但实际上,我们掌握了村里的大致情况和村民们对这件事情的真实态度,下面的工作就有的放矢、更好开展了。

  很快,我们第二次来到柳林水村,这一次,我们组织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倾听老百姓对于这个事件的看法和意见。在交流中,我们发现,村民的不满主要集中在承包费数额过低和取消了村民每年每人的3吨烧煤款这两点上。这都是事关百姓的切身利益,也难怪大家意见这么大。

  情况掌握得越充分,我们的心里就越有底。二上柳林水村后,我们及时开始进行第三步工作——分别找到双方当事人做工作。

  第三次来到柳林水村后,我们首先找到的是柳林水村党支部书记、经联社社长任宏(化名),任宏是去年煤矿纠纷发生后走马上任的新书记,他带着老百姓为了村里的利益到处打官司,在村里有着较高的威望,大家也都听他的。说服了他,村民的工作也就成功了一大半。

  可是任宏的工作却不是那么容易做通的。任宏的上任可谓是“临危受命”,用他自己的话来说:“父老乡亲们信任我,给我这个机会,那我就一定不能辜负柳林水这700多村民的期望,一定要为大家争这口气。我们不是不着急,但七十二拜都拜了,还怕这最后一哆嗦吗?我们要的就是一个说法!”听任宏的话茬,他是豁出去什么都不在乎了。

  任宏的态度让我们有些泄气,没想到付出那么多努力却没有换来当事人的理解。在回法庭的路上,有人提出:“不成咱们做两手准备吧,该说的咱们也说了,该做的咱们也做了,可人家就是好话说尽爱搭不理,咱们干嘛还这么上赶着给人家调啊?案件是有审限的,调不下来就得判,这案件不成咱们就准备判决吧!”

  “是啊,咱们庭里也不是只有这一个案子,别的案子还都压着呢,不能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这儿啊!”有人接着附合。

  大家的心情我能理解,说得也不是没有道理。我知道,大家受委屈了,一心一意为了当事人好,可他们并没有理解,这口气不好受。但是谁让我们是法官呢?判决我们是得准备,但是这个案件性质特殊,如何判决都会引发社会矛盾,将来的执行也存在很大的问题。所以,这个案件调解应该是最佳的解决方式。

  几天后,下了一场大雪,山路上的积雪还没有清理干净,空气里满是清冷干冽的味道。这天一早,太阳还没有出来,特别冷,我和承办法官又上山了。

  这一次,我们着重向任宏耐心分析了柳林水煤矿的现状和发展前景,告知任宏煤矿存在的危机和上级关于该煤矿下一步的处理意见。半天推心置腹、至情至理的谈话终于取得了任宏的信任。任宏答应回去和村民代表们协商,及时拿出让杨清继续经营煤矿或退出经营煤矿的两种调解意见。

  很快,任宏带回了村民的意见:如果杨清要继续经营煤矿,承包期限为3年,共计1000万元承包费一次性交清,支付每年柳林水村全体村民每人1000元烧煤款;如果杨清不再经营煤矿,村里补偿其150万元损失。

  终于有一方表态了,这一趟山里没有白跑,回法庭的路上,大家都很高兴。

  第二天,我们决定趁热打铁上山与被告杨清再谈谈。可没想到杨清在得知村民的意见时,当时就炸了:“他们是同意,可我不答应!我是有合同为证的,当初合同约定的是160万元一年,3年不过是480万元。他们嫌少,我就退一步加点钱,一年加100万元还不行?总不能狮子大张口一下就到1000万元呐!看我好欺负啊!我知道,他们就是存心不想让我干!不干也行,还我钱啊!这些年来,我为这煤矿投的钱也不是一星半点了,让他们给我300万元,我就不干了,我也乐得省心!” 杨清的一通抢白让我们一时无语。

  本以为经过多次努力,案件能够取得一定的进展,谁料调解在被告这里陷入了僵局。

  圆满的结局

  就在双方处于胶着状态、互不相让时,没想到我儿子的一场交通事故,打破了僵局。

  2007年2月1日,我和承办法官决定再上柳林水村。

  车在山间公路上奔驰着,我的手机响了,是妻子打来的。话筒的那边带着哭腔:“老晋,你在哪儿?出大事了!”

  “怎么了,你慢慢说,别着急。” 我心头一紧。

  “咱儿子出事了,出车祸了!腿都骨折了,正在医院呢,你快来吧!”

  “儿子没大事吧?你先去医院,我这会儿还有点事得处理,待会儿就过去。千万别着急,有医生呢,咱不怕!有事给我打电话。”

  “老晋,都什么时候啦?你还有事?能有什么事比你儿子的命还大啊?”

  “手头真的是大事!我这边一完事马上就赶过去,放心吧。”

  “嘟……”电话那头已经挂断了,妻子生气了。我无奈地放好手机,汽车继续向柳林水村行驶。

  这次来,案件有了新的转机。看到我们为了能妥善解决此案,不辞辛劳地往返于法庭与村里之间,原被告心中都有些不落忍。双方在承包费上达成一致意见:3年共计900万元,但在交纳方式上还存在分歧。尽管如此,我们还是看到了调解成功的曙光。

  几天后,原被告双方主动来法庭找我。一进门,他们就握着我的手说:“庭长,您家里出了这么大的事,您都顾不上,还一个劲替我们操心。我们也忒不应该了!要不麻烦您组织大家坐在一起再商量商量吧,都是乡里乡亲的,早点把这件事儿解决了大家都好过年!”

  当事人的思想做通了,接下来的事情就如同顺水推舟一般。

  2007年2月12日,柳林水村书记任宏及5位村民代表和杨清一起来到法庭,在主审法官魏永生的主持下,正式达成调解协议:一是柳林水煤矿由杨清继续承包3年,具体细节以双方2003年5月1日签订的合同为基础,经乡政府经济管理部门重新签订承包合同。二是承包费每年300万元,由被告分3次于2007年年底前全部付清。三是被告每年结付村民每人烧煤款1000元。

  这一天,已是农历腊月二十六。

  2月28日上午9点,房山法院大门外,一群敲锣打鼓的秧歌队吸引了大家的注意力。在他们身后,是鲜红的锦旗。在任书记的带领下,十几名村民代表一起来给房山法院送锦旗了。

  “谢谢房山法院,谢谢河北法庭!”朴素的12个字,却代表了柳林水村700多名村民的共同心声。

  3月中旬,我和承办法官再一次来到柳林水村。冬天的阴霾早已过去,山上的桃花已经结上了小小的花骨朵。在阳光的照耀下,早春的柳林水村显得格外明媚动人。

  柳林水煤矿已经重新恢复生产了,再见到杨清时,他虽然双手满是煤灰、眼里布满血丝,却掩不住内心的兴奋和高兴。

  “老杨,赚钱要紧也要注意身体啊!”我见到杨清时半开玩笑地说道。

  “庭长,您是不知道啊,案子折腾了一年多,我这煤矿可损失大了!这回终于消停了,所以我们要抓紧时间尽量把损失补回来。”

  (晋永锁系房山法院河北法庭庭长)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5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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