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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无证强拆房曾砸死两人 补偿款打白条(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5日08:15 大河网-大河报
开发商无证强拆房曾砸死两人补偿款打白条(图)
拆迁户的补偿费成了落款单位是建设街居委会的一张“白条”

开发商无证强拆房曾砸死两人补偿款打白条(图)
原孟芳的父母被砸死在自己家中

开发商无证强拆房曾砸死两人补偿款打白条(图)
居民们的补偿费被“借”给了居委会

  核心提示

  根据温县城区建设总体规划,由该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温泉镇振兴路中段实施改造,但在改造过程中,却出现了开发商还没有拿到拆迁许可证就开始拆除房屋、拆迁户被违规停水停电、开发商与居委会共同成“甲方”、拆迁补偿费被“借”给居委会等怪事,引起了当地拆迁户的极大困惑。

  □记者常佰军文图

  无证拆迁两老人被砸死

  6月12日,记者在温泉镇振兴路附近看到,一台挖掘机还停在一片瓦砾之上,一些房屋已经被拆除,尚未清理的建筑垃圾还堆在地上,还有部分楼房已经被拆除了门窗。

  “这些就是前段时间拆除的。”一拆迁户居民对记者说。顺着他手指的方向,除了3堆瓦砾外,数百平方米范围内已经看不到任何房屋了。

  “要是有点安全措施,俺爹、俺妈也不会死得这么惨!”说起拆迁的事情,振兴路居民原孟芳满脸泪水。1月16日下午5时许,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委托一无证拆迁队拆除原孟芳邻居家的三层楼房时,将她家的平房砸塌,原孟芳80多岁的父母双双惨死房中。“俺爹正端盆水准备过来让俺妈洗脸,房子突然被砸塌了,俺爹当场被砸死,脸盆扔出去好几米远。”原孟芳说,随后,母亲也因为伤势严重去世(本报1月18日曾报道此事)。

  记者找到了1月18日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的一则公告:为保证安全拆迁,振兴路中段旧城改造拆迁范围内的所有拆迁户,必须按照拆迁补偿协议书的约定,将房屋腾空后交给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除,严禁私自拆房,违者责任自负。“砸死人之后,才出了这份公告。”一拆迁户居民说。

  另外一位拆迁户居民告诉记者,振兴路附近有一家住户,两口都在西安上班,刚办理完退休手续,本来是想着回老家颐养天年,没想到等他们回到老家时房子已经被人拆了。无奈,两口子在县城待了两天,便又带着遗憾返回了西安。

  记者统计了一下,被划入拆迁范围的52户居民,已经有38户的房屋被拆除。

  没见拆迁证房子已被拆

  “他们连拆迁证都没有,咋能说拆俺家的房子就拆呢?”一位拆迁户居民告诉记者,从接到开发商要拆除他们房屋的通知一直到拆迁结束,他们始终没有见到那份关系他们家房屋“存亡”的拆迁许可证。

  另外一位拆迁户居民拿出开发商当时发布的拆迁公告对记者说,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今年4月16日才拿到拆迁许可证,而他们

  家的房子在此之前就已经被强行拆除了。

  “俺家的协议还是2006年8月份就已经签订的呢。”一位拆迁户居民拿出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他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问,连拆迁许可证都没有,怎么就能签订补偿协议书呢?

  “在拆迁证下发之前,就已经有一部分房子腾空了,当时拆迁的都是这些房子,而且这些房子都是拆迁户被赔偿后自己拆除的。”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王中说。

  “按照规定,没有拆迁许可证,是不允许拆迁的。”县建设委员会主任张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有些房子之所以在拆迁许可证下发之前就已经拆除,可能是拆迁户感觉那些楼板、砖头扔掉太可惜而自己拆除的,但究竟是谁拆除的房屋,他们也不知道。

  这一说法被许多拆迁户居民予以否认:“有谁愿意因为想落几块楼板、砖头而自愿早早把自己家的房子拆了,然后到处找房子住?”

  对于还没获得拆迁许可证就实施拆迁的事情,县房产管理局局长赵国强说,作为监督管理部门,他们发现这样的情况后,便及时对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了处罚。

  “处罚过之后是不是还可以继续拆迁呢?”记者问道。

  “处罚的目的是让他们及时纠正错误。”赵国强说,“既然已经纠正了错误,工作总不能停下来吧。”

  “这样是否属于以罚代管?”对于记者的问题,赵国强笑了笑,没有回答。

  记者在县房产管理局2007年4月20日发布的房屋拆迁公告(温房拆字【2007】1号)上看到:由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振兴路中段进行改造;建设项目:振兴路步行街商业广场;拆迁期限:2007年4月18日~2007年8月18日;拆迁人应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在该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土地公告上,记者看到,土地位置在人民大街西侧、振兴路向西延伸,土地用途为居住;挂牌时间为2007年2月28日10时至3月14日10时。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志峰说,依据《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5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应当及时将公告内容告知被拆迁人。

  未迁完即“全面停水停电”

  记者了解到,今年2月份,在没有获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拆迁的开发商,又对拆迁范围实施了“全面停水停电”。

  “别说拆迁的事没有协商好,就是协商好了,人还没有搬走,说停水停电就停了?”一位居民如此质问。

  “没法生活了,我们才集体向开发商讨要说法。”一位拆迁户居民说,当时很多人家都有老人和孩子,停水停电给生活造成了很大困难,在居民们持续不断的怨愤声中,开发商才在已断水断电一天一夜后重新供水供电。

  在拆迁居民的协助下,记者找到了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今年2月9日发布的全面停水停电公告:根据振兴路中段拆迁范围内居民搬迁情况,绝大多数已经搬迁完毕,公司将于正月初六(2007年2月23日)正式开始拆房,为确保施工安全,届时在拆迁范围内将全面停水停电,请还没有搬家的户(记者注:应为住户)早日做好准备,特此公告。

  但“全面停水停电”遭到了开发商的否认,王中称,在拆迁过程中,根本就没有停水停电,贴出来停水停电公告是考虑随后要进行拆迁,而这些地方的水管、电线等基础设施都已经使用很长时间了,车辆碾轧、碰撞,很容易断裂,“贴个公告,就是想提醒一下居民及早做准备,免得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不便”。

  梁志峰律师认为,依据《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拆迁人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未搬迁的房屋。

  “想看个安稳电视都得有人在门口巡逻。”一位拆迁户居民说,自从那次停水停电事件发生后,还没有拆迁的住户便自发组成了义务巡逻队,每天轮流看护附近水电等公共设施,“任何人的手机都不能关机,以便遇到突发事件时,能及时赶到现场增援”。

  居委会也成“甲方”?

  拆迁户在拆迁过程中签订的合同显示,拆迁人为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但许多拆迁户获得的拆迁补偿,却是由“建设街居委会”打的一张借据。

  记者看到,由拆迁户提供的拆迁补偿费支付协议和拆迁补偿附加协议上,甲方一栏均为“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街居委会”,协议内文包含“双方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被拆迁人)拆迁补偿费、安置费、搬家费”等内容。而在另外两份奖励协议书和拆迁补偿费结转协议书上,甲方一栏为建设街居民委员会。

  “拆迁我们房屋的是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委会怎么能跟我们签订协议呢?”一位拆迁户居民拿着一份拆迁补偿费支付协议说,建设街居委会本来就不是拆迁人,它为何能代表甲方与拆迁户居民签订拆迁补偿费支付协议呢?

  由此,目前还没有拿到补偿费的拆迁居民们的担心是,万一连拆迁补偿费都要不回来,是起诉建设街居委会,还是起诉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采访中,记者意外地了解到,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王中,同时也是拆迁户居民所在的建设街居委会负责人。

  当记者问及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搞开发为何是建设街居委会打借据时,王中说,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身就是村里办的企业,“出现这样的情况也是有其特殊性的,至于居委会,那是村内部的事情,不是一句话两句话就能说清楚的”。

  补偿费被“借”给居委会

  采访中,县建设委员会主任张森和县房产管理局局长赵国强都曾对记者表示,在此次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费都已经发放到位

  了,但记者在一些住户的手中看到的却是一张自制借据,借款时间为20个月,加盖的则是温泉镇建设街居民委员会财务专用章,落款日期为2007年1月。

  “我们谁也没有拿到一分钱。”一位拆迁户居民拿着一份借据苦笑着对记者说,这就是开发商给他们“支付”的拆迁补偿费,至今也没有拿到一分钱,“他们没有提供安置过渡房,补偿费又领不到手”,居民们不得不“吃老本儿”租房度日。

  王中说,这些拆迁补偿费,拆迁户都已经领走了,办理的都有手续,但很多村民考虑到村里经济比较困难,又将钱借给村里,支持村镇建设了。

  对此,张森和赵国强对记者强调,补偿费早就已经到位了,“至于如何处理这些补偿费的问题,那得看拆迁户的意见”,同时,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个股份制公司,可能是那些住户想从中分些红利,才“自愿入股”的。

  “如果住户要成为股东的话,至少也得开具个入股证明书吧?为何很多住户手中拿的都是借据?”记者问。

  “不是我们收的钱,我们不清楚。”采访中,两人均如此作答。

  但就在6月12日,记者看到拆迁区一栋尚未完全拆除的楼房上挂着一块醒目的红色条幅:“反对白条,现金兑现。”许多拆迁户居民告诉记者,他们就是想拿到现金,先给自己安个家。“哪还有闲钱入股分红、支援村镇建设呀,安居才能乐业,连家都没有了,还去搞投资,除非他有病!”一位拆迁户居民说。

  而一些“借”钱给居委会的拆迁户居民道出了实情:“你要是不让他们用拆迁补偿费,奖励没了,购买安置房的优惠也没了。”一位拆迁户居民说,他本来不想“借”给居委会,但房子已经拆除了,能得点奖励、能得点优惠,“损失可以少一些”。

  在拆迁户提供的一份建设街居委会奖励协议书上,记者看到有“为筹集开发资金,甲方(建设街居委会)已经在本街居民中公开募集”的字样。“他们其实连开发的资金都紧张,没有钱给我们,要是他们有钱,还需要募集资金吗,我们还能有现在的担忧吗?”一位拆迁户居民说,看着是奖励,将来能否兑现,还是另外一回事呢。

  梁志峰律师说,依据《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拆迁人不得向被拆迁人非法收取各种费用,不得为其他单位向被拆迁人代收、代扣各种费用。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迁人应当在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按照规定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保证被拆迁人按时、足额领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人、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共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金融机构必须在接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拨付资金通知后,方可拨付资金。

  (应拆迁户居民的要求,隐去相关居民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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