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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汉打点滴4小时死亡 父母索赔打7年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5日23:16 半岛晨报

  本报讯 (孟庆友 记者 宋佳)2001年2月3日,市民郭建军因发烧到旅顺某门诊部就诊,从开始打吊针输液治疗到最后仅仅4小时20分钟致郭建军死亡。郭建军的父母悲痛之余,状告该门诊部,打官司历时67年。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旅顺某门诊部依法赔偿。

  2001年2月3日14时30分许,时年41岁的郭建军因发烧,到旅顺某门诊部就诊。经检查,初诊为上呼吸道感染,医生给予克林霉素、林霉素钠、病毒唑静滴,肌肉注射安痛定。就在用静滴药之后约10分钟,郭建军身上出现了出血点,这时医生又往静滴药里加了氢化考地松,继续进行静滴。约18时许,郭建军全身出现紫癜,伴有关节疼痛。此时,医生诊断为过敏性紫癜,进行了安痛定、地塞米松、柴胡注射液的肌肉注射治疗,病情却没有好转。于是,在19时45分转院,20时05分入旅顺某医院进行抢救,21时10分,因抢救无效郭建军死亡。

  在治疗过程中究竟发生了什么问题,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的死亡?郭建军的父母带着这些疑问将该门诊部告上法庭。同时,向

卫生部门申请,要求查明死亡原因。不久,卫生部门委托大连医科大学某临床病理中心对尸体进行病理剖检,病理学剖学诊断为:致死原因是败血症,感染性(中毒性)休克。

  对此,门诊部的说法是,他们承认郭建军在治疗过程中出现过敏反应,同时认为自己对其进行了积极抢救,病情已经明显好转,因病情需要进一步治疗才转入到旅顺某

医院,而且郭建军是在医院治疗时死亡,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在审理判决该门诊部赔偿原告郭成杰、王丽梅死亡补偿费、丧葬费、交通费、医疗费合计12.8万余元,并负担鉴定费6341元和负担诉讼费4905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旅顺某门诊部不服,上诉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申请重新进行

司法鉴定。一审法院依法追加旅顺某医院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进行了再次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门诊部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只是实施了1个多小时的抢救行为,并且在抢救治疗过程中并无过错,因此不承担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门诊部依法向原告进行赔偿。再审宣判后,旅顺某门诊部仍然不服,申请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后经二审法院审理,所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1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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