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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八条规定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8日08:54 天津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杨毅 王栋 吕光远记者刘平)从公安交管局了解到,交管部门就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作出8条规定,以维护交通事故当事人合法权益。

  具体包括:一是具备以下情节之一,交管部门应鉴定车辆、物品损失数额:造成死亡1人以上。造成重伤1人以上,且具备酒后、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车辆;无证驾车;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机动车;驾驶明知无牌证或已报废机动车;严重超载;逃离事故现场六种情形之一。造成重伤3人以上。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直观数额在30万元以上。

  二是其他交通事故(不含以上列举四种情形)各方受损车辆、物品所有人(代理人)共同申请放弃损失鉴定,并书面表达愿意承担放弃车辆、物品损失鉴定可能造成赔偿请求权利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责任的,交管部门不应鉴定损失;单方事故受损车辆、物品所有人不涉及损害赔偿事宜不应当鉴定损失;交通事故当事人或代理人对车物损失数额有异议或对申请放弃损失鉴定有异议仍应鉴定。

  三是交管部门需对受损车辆、物品损失鉴定,应委托具备价格鉴定资质,并在交管局备案机构鉴定。

  四是交管部门需对受损车辆、物品损失鉴定,应在下列时限内作出鉴定委托: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应在受理案件当日作出鉴定委托,交通事故发生在正常办公时间以外,应在次日办公时间内作出鉴定委托;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应在现场勘查之日起5日内作出鉴定委托;受损车辆、物品所有人放弃车物损失鉴定权利后,因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等原因又提出车物损失鉴定申请,交管部门应受理并在接到申请次日前作出鉴定委托;车辆损失鉴定不能影响天通司法鉴定中心等有资质技术鉴定机构进行的车辆、痕迹、物证等技术鉴定;交管部门委托价格鉴定机构的委托书应自行送达,不得由当事人转递;交管部门应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结论书》之日起2日内将《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结论书》、《车辆物品损失明细表》复印件送交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鉴定结论书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五是交管部门对不应鉴定损失的,办案交警应自现场勘查之日起2日内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交通事故当事人自主损失鉴定申请书》,各方当事人填写后交办案交警存档。

  六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委托价格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应向作出委托鉴定部门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原作出委托鉴定部门接到重新鉴定申请之日起5日内重新作出鉴定委托;委托重新鉴定应向受托机构提供涉案车辆、物品存放地、事故各方当事人姓名、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重新鉴定申请书》及《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七是办案交警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事故车辆、物品时,应将暂扣车辆、物品存放在交通事故车辆专用存车场内,不得在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将事故受损车存放在汽车修理厂,不得委托汽车修理厂人员鉴定事故车辆损失。

  八是交管部门和办案交警不得指定或暗示受损车辆当事人到指定汽车修理厂修理损坏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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