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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园被杀学校连带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9日02:19 新京报

  法院判凶手和学校共同赔偿45万余元

  本报讯(记者王殿学 通讯员薛程)日前,海淀法院宣判一起校园命案赔偿诉讼,判决被告人和学校共同赔偿死者的父母朱先生夫妇。

  2006年3月14日,被告人小宇从北京市交通学校正门进入,后在学校北区教学楼三层,持刀猛刺小楠(化名,朱先生夫妇之子)右胸部一刀,导致小楠死亡。2006年12月8日,海淀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小宇有期徒刑14年,小宇上诉后,一中院维持原判。

  朱先生夫妇认为,小宇有赔偿责任,但是北京市交通学校没有尽到保护学生生命健康安全的义务,对小楠的死亡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起诉法院,要求小宇赔偿死亡赔偿金,并由北京市交通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交通学校对于校外人员进入校园时未按学校规定履行相应的登记手续,致使小宇顺利从学校正门进入,故交通学校对小楠的死亡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海淀法院一审判小宇和北京市交通学校共同赔偿朱先生夫妇45万余元,其中北京市交通学校赔偿9万余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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