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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车”与“烧车”冲突中的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9日05:53 山西新闻网

  

  2006年9月,长治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对主城区内营运三轮车辆进行限制通行的通告》,要求所有从事营运的机动三轮(两轮)车、电瓶三轮车、人力三轮车等一律禁止在市区道路行驶。长治县郝家庄信义村45岁的辛印月说,这个规定他知道,可自己所在的村庄周围没有加油站,离家最近的加油站又正好位于三轮车的禁行区域,每次加油他都提心吊胆,而且禁行后,他的车被查扣过两次,由于不能进城,自己的收入很少,每次200元的罚款让他很是心痛。4月4日,就在辛印月加油返回的途中,又被交警拦住要扣车,他拒绝给交警车钥匙,双方僵持近半小时后,他竟一气之下点燃了三轮车……时隔近两月,辛印月仍然为自己的一时冲动懊悔不已,他本想通过非常手段保住自己的三轮车,却亲手毁掉了自己的谋生工具。(本报6月12日特稿《长治:交警执法扣车车主冲动烧车》)

  杜绝“冲动”先有“灵动”

  辛印月为何冲动,冲动这个“魔鬼”何以让一个爱车如命的人亲手点火烧车呢?据说,在辛印月冲动点火之前,他曾经为争取不被扣车想尽了办法,说尽了好话,但是政府禁令明摆在那里,交警执法又格外“严格”,而且还说这次扣了就“不给处理了”。在辛印月看来,与其让对方扣掉车子,还不如自己毁掉,而且自己作势欲烧车,对交警也是个压力,但在交警的言语挤对下(交警矢口否认自己刺激过辛印月),辛印月最后一线希望破灭了,于是,他冲动了,而且最终受到了冲动的惩罚。

  交警部门认为交警的执法没有错,错的只是辛印月。的确,交警是按照长治市政府的规定去查扣营运车辆的,而且火是辛印月自己点燃的,因此,辛印月应该对自己的冲动负责。这似乎是一个不用求证的命题,但笔者却认为,在辛印月错误的冲动背后,政府的某些政策确实有着不够“灵动”的成分。

  政府出台政策禁止三轮车通行的目的,是想保持公路畅通、美化市容市貌、杜绝安全隐患。但不能否认,三轮车确实是一部分人赖以生存的工具,不分青红皂白地全天候、全路段禁止三轮车等通行,就等于打破了一部分人的饭碗,而这部分人为了生存,必会铤而走险和交警捉迷藏,这只会增加安全隐患。所以,要想真正解决问题,政府在出台政策的时候就该有足够的“灵动性”,比如,有市民提出建议:对进入市区行驶的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等实行人性化管理,规定时间、路线,避开交通高峰,并禁止其非法营运。这就是说,政府不要动不动就用禁止的办法,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引导,既要给三轮车司机们留出活路,又把三路车纳入规范的管理之中。而一刀切式地禁止三轮车通行,只能令一部分人感到生活绝望而失去理智,进而出现不可遏制的冲动。

  政府出台政策总是带有一定的公共善意,但这种公共善意在制定政策之初就该具有一定的“灵动性”,以便尽可能地照顾到各群体、各阶层的利益。只有政府“灵动性”地处理公共问题的时候,百姓也就只有感动而不会有冲动了。

  □李先梓(山东)

  执法人性化的关键在于细节

  交警执法扣车,车主冲动烧车,这种情形少有,不过,据调查,这次交警执法并没有错。稿件末尾就管理权与生存权进行了分析,这触及到了矛盾的实质。除此之外,笔者以为,有个执法细节值得关注:车主要求放车未被允许后说了要烧车的气话,交警不但不劝反而将了车主一军,无疑,“你不是要烧车?你烧吧!”这句话成了催化剂。

  执法对象对执法者不理解,这是正常现象,而执法者对执法对象不理解,甚至有斗气、嘲弄等行为,这就不是正常的现象了。实际上,执法者不只代表自己在执法,而是代表执法机构,代表法律法规,而且,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是不应该带入斗气和嘲弄行为的。有人说“执法者也是人”,这话本没错,但在执法过程中的执法者,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人”,“克己奉公”是其应有的执法品质。

  其实,铁面无私并不等于简单、生硬、粗暴,不等于激化矛盾、讽刺挖苦。执法需要人性化,冲突越大,人性化就越需要。人性化执法是执法者和执法对象和谐的基本元素,具体表现往往就在于细节中,比如笑脸相迎,多了解违法违规者的情况,甚至解决其他难题等,都是化解执法冲突的重要方法。恰恰是这些貌似法外的细节,最能体现执法素养或品质。许多执法冲突,只要了解其过程,都不难发现,正是因为诸多细节工作被忽视,甚至是执法者不屑一顾,反其人性之道而行之。

  从某种程度上讲,我们需要人性化的法律制度,同样也需要人性化的执法,而对于老百姓而言,对于具体问题而言,后者往往比前者更为重要。所以,文中执法交警或许在原则上没有错,但执法细节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这是对更多执法者的警示。

  □龚明俊(湖北)

  不都是冲动惹的祸

  长沙“刁民无声”的博客里有一篇《一个摩的司机的自白》被收到了2006年的最佳杂文选集里,文章写得客观生动而切中时弊,其中有这样的牢骚:在“就业无望,上班无岗,下岗无钱,低保无缘,社保无份,官场无人,情场无妻”的情况下,不“摩的”我吃什么?不是我不想守法,而是我肚子饿得没办法。这段自白让我联想到了今天郁闷至极的辛印月。

  固然,在这起“纵火焚车”的事件中,辛印月是错了。他不仅违了政府的章,还烧了自家的车。那一刻,当心头之火与焚车大火一起熊熊燃烧时,他也便成为“警察追查”的对象。但仔细分析辛印月的错,果真都是冲动这个魔鬼惹的祸吗?笔者以为不尽然。

  立法简单化,这是事件发生的根源。作为山西人可能应该知道,长治是山西省首批全国魅力城市,该市在市政市容方面的作为无疑是值得肯定的。而为确保城市道路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城市形象,政府于不久前下发的有关营运三轮车在城区内禁行的法令也是可以理解的。但问题在于长治还没有达到某些沿海发达城市及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城市的综合经济发展水平。从稿件报道的现状看,在长治这片土地上,依然存在那么多靠天吃饭的贫困者,依然有那么多下岗再就业者,依然有那么多出行会选择三轮车这样既经济又方便的交通工具者。在这样一个经济和生活环境中,效仿和采取别的城市“一刀切”的禁令方法显然不是一种实事求是的做法,是不符合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理论的。而事实上,禁行令的效果也并不好,记者在采访的几天中就观察到违章者随处可见的现实。

  执法僵化,这是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在我们这个千百年来,以“示众”和“威慑”为“执法传统”的国度里,某些执法人员的笑脸可谓宝贵之宝贵,更谈不上执法以情。他们的执法以情往往是讲人情、徇私情,而我们所讲的执法以情是执法的方法、技巧。法与情是辩证统一的,执法者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的前提下应尽显社情民意,在保证执法效率的同时更要重视执法的社会效果。但在这起事件中,我们的交警同志显然没有认识也没有做到这一点,而是生硬粗暴甚而至于“火上浇油”。所以尽管在有关调查报告中对该同志作出无过错结论,我们却仍然可以对其进行执法道德上的评判。假如这位交警同志在当时当地能做换位思考,从语言上、感情上予以多角度考虑,那么断不会出现最后这样的执法结果。

  著名作家巴人先生有一妙论:“人情是人和人之间共同相通的东西。饮食男女,这是人所共同的要求。花香、鸟语这是人所共同喜爱的。一要生存,二要温饱,三要发展,这是普通人共同的希望。”尽管巴人因此受到迫害,但此妙论却始终并非谬论,而是放之四海而皆准。我想,此论用于分析这起“纵火焚车”事件也同样具有借鉴作用。

  □郑彩霞(山西)

  (编辑:董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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