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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提前“过期”彩民告状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9日07:0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武法 记者李凌鹏)彩票加奖优惠活动提前“过期”,彩民买到“过期”彩票无法领奖。一怒之下,彩民吴先生将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体彩中心)告上法庭,索赔加奖的1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底,体彩中心在媒体上刊登了“体育彩票固定加奖天天送”的广告,宣布,从今年1月1日至4月30日,“排列3”每注加奖100元,单注奖金从原来的320元暂时提高到420元。今年3月20日,根据财政部通知,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下达了自2007年3月21日(第07072期)起停止“排列3”派奖活动的通知。今年3月21日,体彩中心在成都各大报纸分别刊登了“排列3”加奖结束的通知。

  今年3月24日,吴先生购买了合计104元的“排列3”。中奖后,吴先生要求体彩中心按420元兑奖。体彩中心认为加奖已结束,只能按320元兑奖。吴先生认为,体彩中心刊登“加奖”广告后,根据我国合同法,其因附有明确截止期限,体彩中心公告派奖活动提前终止的行为是无效的。吴先生遂将省体彩中心告上法院。

  最终,法院判决,体彩中心的加奖广告是针对不特定彩民的,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根据我国合同法,附截止期限的“要约”不能撤回,但“要约邀请”可以撤回。

  “要约”与“要约邀请”各指什么?

  举例讲,小贩在菜市场大声吆喝:“白菜便宜卖了,5毛一斤。”接着,张大妈说:“我买1斤。”小贩回应:“好!”此过程中,小贩的吆喝就属于“要约邀请”,张大妈说买1斤属于“要约”,小贩回应“好”属于承诺。“要约邀请”是针对不特定人,作用在于希望他们来和自己签合同,“要约”则是针对特定当事人要求和他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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