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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收了30万定金却将房子卖给别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9日07:52 南京晨报

  晨报讯 开发商收了买主30万定金后,却将房屋卖给第三人。买主向鼓楼区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开发商返还双倍定金,还要其承担房价上涨给自己造成的18万元损失。

  2005年3月9日,罗先生和吴先生与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定购书一份,定购位于清凉门附近的某小区05幢502室商品房。该房屋建筑面积161.68平方米,当时的售价是每平方米6115元,房屋总价为98.86万余元。签订定购书的当日,两人向开发商支付了30万元的定金。之后,开发商一直不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两人一次次催促也无济于事。2006年6月6日,在两人的一再要求下,双方补充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除开始约定的内容之外,还约定在开发商取得销售许可证后,双方即正式签订《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然而补充认购书签订后,开发商仍一直没有通知两人签订正式契约。今年3月,两人从南京市房地产网上查知,开发商已将他们定购的房屋出售给了第三人。经与南京市房产管理部门求证,他们获知开发商早在今年1月就与第三人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他们希望买房的愿望彻底落空。通过网上查询,他们还发现,该小区的房价此时已涨到每平方米8750元,比当初足足贵了2000多元。

  交涉无果之下,罗先生和吴先生只能诉诸法律,除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外,还要求其返还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部分的定金10.22万余元,同时要求赔偿因房价上涨造成的损失18.46万余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昨天上午的公开庭审中,开发商没有作更多的抗辩,只是称罗先生和吴先生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且诉请的房价上涨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法庭调解期间,罗先生和吴先生主张须给付70万元的损失方能接受,而开发商表示最多只能返还40万元。由于数额悬殊太大,导致调解失败。主审法官沈菁表示,将于近日作出宣判。

  作者:古妍 束宇/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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