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责任无法认定 机动车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0日15:31 新民晚报

  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且又无法认定事故的责任,受伤的非机动车驾驶人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日前,长宁区法院依法判决出租车驾驶员所属单位被告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应赔付原告郭利朋(化名)医疗费、误工费、伤残鉴定费、营养费等共计22万余元,并赔付郭利朋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去年10月27日下午1时许,强生公司的驾驶员驾驶出租车在延安西路古北路口处,与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的郭利朋相撞,致使郭受伤。郭利朋负伤后被送往武警总队医院,诊断为左桡骨小头粉碎性骨折、左肘内侧副韧带损伤。后又做了左桡骨小头人工假体置换手术,但左上肢还是要丧失功能10%~25%。经鉴定,上述损伤的后遗症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出租车驾驶员说郭闯红灯,郭说自己正常行驶。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后认定,无证据证明事发时信号灯灯色情况,故本起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因双方对赔偿问题争执不下,郭利朋将强生公司告上法庭。

  郭利朋认为被告应当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22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本案所涉及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于驾驶机动车的被告驾驶员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之间。被告未举证证明作为非机动车一方的原告对事故发生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故不能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驾驶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被告驾驶员系在执行被告交付的职务,故驾驶员的民事责任依法由其所属的公司承担。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任何对公民人身的非法侵害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从侧重保护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员出发,作了很多相关规定。本案中所适用的第七十六条就是一例,除了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外,机动车驾驶员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减轻责任。行人及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比处于弱势,更是法律保护的对象。

  通讯员梁志明本报记者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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