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卷走四万元 快递社为损失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0日15:31 新民晚报

  本报讯 (特约通讯员李鸿光记者宋宁华)外资公司泛亚班拿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班拿公司)因财务人员业务繁忙,没空亲自去银行提款,便委托静安曹家渡杰青快递服务社提取一笔4万元现金,没想到快递员王远明拿到这笔巨额现金后,竟然逃之夭夭。无奈之下,泛亚班拿公司把杰青快递服务社及该快递社出资人告上法院。

  到底谁该为损失“埋单”?日前,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杰青快递服务社承担赔偿这笔4万元钱的责任。

  2005年11月10日,泛亚班拿公司需提款4万元现金,杰青快递社派驻公司处的调度许晓代表快递社同意,接受该次“来回件”,领取面额为4万元现金支票,并派该快递员王远明办理这笔业务。没想到王见钱眼开,竟然携款潜逃,不见踪影。

  2006年5月,泛亚班拿公司向法院诉称,杰青快递社是裴欣、褚慧芳共同出资、于2003年8月下旬成立的。因自己公司所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日常处理货运单较多,经有关部门推荐,开始接受该快递社的快递服务,没想到却发生了这样的意外,要求快递社和裴、褚及快递社总经理傅宝海共同承担4万元赔偿责任。

  法庭上,快递社辩称,所承接的快递项目都由泛亚班拿公司先填写由快递社留存在对方公司处的快递单,快递社签收后双方各持一联为凭。事实上,快递社从未承接过对方公司的4万元现金取款业务,快递社也没有王远明这样的员工。

  裴欣称,自己在2005年3月就从该快递社离职,也从未出资成立快递社,其余人也对此诉请予以否认。

  法院认为,泛亚班拿公司提供的现金支票复印件证明,事发当日有4万元被提取的事实。虽然目前王远明尚无下落,但由相关证人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均证实,王远明受杰青快递社指派,接受泛亚班拿公司委托,取走现金支票。这些证据形成了有效锁链,具有明显的证据优势。

  王远明提款逃逸使泛亚班拿公司财产受损,杰青快递社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裴欣、褚慧芳和傅宝海虽然是该快递社的先后出资人,但法院认定这3人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而由快递社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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