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提前“退休“不知已遭“解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2日00:44 大连晚报

  被迫提前“退休“不知已遭“解聘”

  我市某民营企业的这名女职工将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讨回了其在职职工的身份

  ■本报记者 唐榕

  今年50周岁的李女士原是某国企干部,2003年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李女士一直以为,不管企业怎么改,因为自己是干部身份,要等到55岁才能退休。可就在今年2月,企业要求她办理退休手续,并在她本人不同意的情况下,为她办了退休证,并要求她离岗做工作交接。此时李女士才知道,企业改制后内部实行一个不成文的规定:所有女职工,不论干部还是工人,一律50周岁退休。

  李女士委托律师到西岗区退管中心查询自己的档案,发现档案中存放的《2007年退休人员审批表》上没有自己的签名,而公司出具的《干部解聘审批通知》上也同样没有自己的签名。实际上李女士对“解聘”一事根本不知情。李女士说:“单位从来没有通知过我被解聘,办退休时我没到场,也没写过退休申请,身份证原件也一直在我手里,怎么就办下来退休了呢?”

  李女士又从单位电脑中打出一份《2007年退休人员明细》,发现自己的名字处所列职务仍然是干部,岗位是工艺师。也就是说,单位是用虚假的解聘材料为自己办了退休。李女士十分气愤,觉得应该用法律手段来给自己和其他同样遭遇的女职工讨个说法。

  今年4月,李女士向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核准原告退休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撤销原告的退休证。李女士所在企业也列为此案的第三人。李女士的代理人、辽宁峰慧律师事务所罗静律师认为,企业变更李女士的劳动岗位应该双方协商一致,《劳动法》明确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单位对李女士的“解聘”是单方行为且没有通知李女士,因此没有法律效力。而且“解聘”这一行为也不是真实的,只是为了办理退休手续的需要。即使某公司对李女士的“解聘”手续没有问题,李女士也不符合办理退休的条件。

  就在法院判决前两天,李女士和代理律师分别接到了用人单位和主审法官的电话,告知被告已撤销李女士的退休审批并恢复其在职职工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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