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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养老金终被讨回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2日11:49 民主与法制时报

  最近,一起由河南省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为农民临时工李良丽成功讨回养老金的案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当事人李良丽“秋菊”式的维权经历,以及律师在依据劳动法律代理诉讼受挫后改用《民法》最终获得成功的“另辟蹊径”,给不少有类似维权经历的劳动者提供了借鉴。

  临时工干了26年 退休后身无分文

  今年60岁的李良丽是一名淳朴的农妇。1976年,还是姑娘的她在老乡的介绍下,嫁给了家住须水的张力强。在丈夫的推荐下,李良丽来到了原郑州市的一家农药厂工作,并担负起了全部家庭重担,她不仅要照顾公婆和丈夫前妻留下的两个儿子,还要照顾丈夫前妻的父母。

  婚后不久,李良丽和丈夫有了自己的女儿。因为人口多,家里的经济条件不是太好,但一家人和和睦睦,甚是幸福。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李良丽的丈夫在一次施工中从三层楼高的吊车上掉下来,摔成了半身不遂,治病和收入的减少,使得本已不宽裕的生活,变得更加艰难。

  2001年,令李良丽做梦都没有想到,53岁的她被推出了已经工作26年的单位。李良丽说:“在此之前我没有接到任何通知,厂里突然告诉我‘你年龄过了,明天起不用上班了’。”突然之间,李良丽不再是单位的职工,没有了工资,家里惟一的收入只有丈夫的那点儿退休金,一家人的生活陷入了绝境。

  李良丽一直是以“农民临时工”的身份在工厂工作。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许多企业都对劳动用工关系进行了调整,但工厂却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李良丽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用工关系,更没有为她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养老保险金。

  “原来想自己在工厂工作,肯定就是工厂的职工,我不懂什么法律,不知道要签合同,更不知道工厂还可以给俺缴纳养老保险。”李良丽说起当时对法律的无知,一脸的无奈。

  由于没有办理社保手续,李良丽无法正常退休,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此,她多次去劳动局、信访局、人大等部门,要求为自己发放养老保险金,但都吃了“闭门羹”,得到的多数回答是:因政策不完善,问题无法解决。

  不懂法律和政策的李良丽对于这种回答感到十分不解:“我工作那么多年了,退休了应该有退休金。临时工又怎么样?也应该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之后,她再次辗转来到统筹办,工作人员告诉她,依照法律规定,单位并没有为李良丽办理养老账户,况且她已超过参保年龄,无法再为她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手续。这就意味着,此时就算单位愿意为其办理参保手续,按照规定,李良丽也不符合要求。

  听完工作人员的答复,李良丽当场晕倒在统筹办办公室内,直到120将其送往医院急救才醒了过来。心有不甘的她抱着一线希望,决定找个律师咨询。绝不能工作一辈子,老了什么都没了!

  用《民法通则》 替代《劳动法》

  起初,李良丽找到了郑州市管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按照以往诉讼思路,这明显属于一起劳动争议案。援助律师替李良丽代写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农药厂为其补缴养老统筹金,但郑州市统筹办在此前已有明确答复。为此,一审法院依据统筹办的书面答复,驳回了李良丽的起诉。

  上诉期间,李良丽又找到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中心指派了马艳艳律师代理此案。律师告诉记者,她接手此案时,李良丽已经按照一审的诉讼请求提起上诉。律师认为这样的上诉估计还是会输,她不信,说非要试试看,结果正如律师所料,法院终审宣判其败诉。

  据了解,关于农民工能否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到目前为止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像李良丽的养老问题,没有现成的法律条文可依,也没有成功判例可循。

  为了帮助李良丽,准确把握诉讼的切入点,马艳艳律师开始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在《劳动法》领域找不到救济途径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呢?她经过多方调查咨询后,提出了一个大胆的想法:《民法通则》属于上位法,《劳动法》属于下位法,当下位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依照法理,完全可以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于是,马律师开始按侵权损害赔偿的思路准备这起诉讼。随后,马律师又与法律援助中心的其他律师讨论了这种法律适用问题的可行性,大家一致认为本案可以适用《民法通则》。

  “以侵权损害赔偿的思路打劳动争议案件还是头一次。”马艳艳律师告诉记者。这是什么样的思路呢?马律师解释道,劳动关系究其实质也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虽然原告是农民临时工身份,双方也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法》颁布后,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但由于工厂怠于履行义务,才造成职工老无所养,工厂理应承担职工养老的责任。

  之后,马艳艳律师代李良丽再次提起诉讼。一审开庭中,被告坚持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案件,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并称:“不是我们不给她办养老保险,主要是她超过退休年龄了,怎么办?”可以看出,被告是将李良丽不能参保的责任,“嫁祸”到了法律没有相关规定上。2005年3月17日,一审法院也以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原告诉求。“权利得不到救济肯定是不公平的,我们坚持上诉。”马律师说。

  在二审法庭上,马律师坚持认为:“由于被上诉人怠于履行完善职工劳动关系的义务,才造成上诉人老无所养,侵权事实是非常明显的,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损失,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审开庭后,马律师又多次主动地和承办法官在法律的适用问题上交换意见,并阐明律师的观点。由于本案没有先例,大家都期待着法院在法律适用上能有一定的突破。

  转换代理思路 实属迫不得已

  最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李良丽的请求。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农药厂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而上诉人在工作期间也未能及时督促厂方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也具有一定过错,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每月支付500元退休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被上诉人农药厂每月应按照郑州市当年最低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标准支付上诉人的生活费。

  两鬓苍苍的李良丽终于露出了难得的微笑。

  2007年4月11日,马艳艳律师收到从司法部寄来的荣誉证书,该案被评为全国法律援助百优案件,该经验也被全国推广。

  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陈洪国主任说,自从这个案件胜诉后,来自全国各地的法官、律师和当事人不断打来电话,甚至有的专程赶来咨询这一做法的可行性。

  陈主任坦言,这一次的胜利来之不易,转换思路是迫不得已。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现状是,新旧用工形式在交替转变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而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尚不健全,这就造成了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社会保障和养老保险的纠纷难以得到妥善解决。要想有效地解决问题,就必须突破固有思维模式。本案的承办律师就是在用传统的办案思路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积极寻找和尝试新的思路和运作方案,综合运用宪法、民法、劳动合同关系等多重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这一案件也充分说明在社会转型时期维护受援人的利益,律师不仅要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和敬业精神,还需要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在办案思路上富于创新意识和探索精神,才能最终实现法律援助的价值。更为重要的问题是,要彻底地解决农民工老有所养的问题,最终还得在立法、执法上有所突破,政府得多挑担子。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孙 娟 责任编辑 张学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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