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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职工与公司规章的五年较量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2日12:10 民主与法制时报

  2007年1月15日,当李勇终于拿到公司开出的“行政介绍信”时,心里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了地。

  “失业”缘于一块六

  2001年12月17日,21岁的李勇从一家企业调入河南南阳市某汽车公司。办调动手续时,李勇被告知要“自愿”向企业交纳风险金1万元,尽管心里不愿意,但为了快些办妥手续,还是把1万元钱交到了公司。这样李勇就成了汽车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名全民集体合同制工人。李勇的志向是当司机,但岗前培训后,他被安排到19路车上当了售票员。

  2002年8月4日上午,李勇像往常一样在车上卖票。当车走到市口腔

医院站时,上来几名公司的票务稽查员,他们要走了李勇的票本和票款,开始当场核对。过了一会儿,稽查员核查出,李勇收钱少撕票一人,票款多出1块6毛钱。并填了稽查清单让李勇签字,李勇向稽查员回忆了为什么会多出这1.6元,表明责任在其中两名乘客。但稽查员还是认为李勇出现了票款差错。李勇解释不清,只好签了字。

  次日,公司作出《关于对李勇严重违犯票务管理制度的处理决定》,认为李勇“严重违犯公司票务实施细则”,“经公司研究决定,根据票务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理。逾期不办理有关手续(15天),其人事档案移交市劳动局就业办失业科,同时到公司人事科办理养老保险和计划生育迁出手续。”

  公司所提到的“票务实施细则”中规定:“全民集体合同制工人第一次严重违犯本章第1、2、3、4、5、6、7、8项二人次以下情形者,除自愿上交违纪金5000元外,降行政工资二级(不足二级的,全部降完,按学员)并令其反省七日,写出深刻书面检查和保证,签订二次上岗保证合同后,方酌情予以安置。”

  李勇只有服从决定才能继续工作,否则就将失业。反省七日、写检查和保证、降工资,李勇都同意,但5000元违纪金就让他踌躇了,因为公司的《票务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自愿上交的企业发展基金、违纪金不予退还”。所以李勇要求先看公司的二次上岗保证合同条款后,再决定是否上交5000元,但公司坚持必须先交5000元才能看,并称“不自愿上交,就是违犯自愿上交的规定”。李勇和公司较上了劲:你不让我看二次上岗保证合同,我就不交5000元钱。

  从此,李勇再也没能回到公司上班。

  仲裁诉讼连受挫

  李勇看到和公司耗下去没有结果,就诉至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称“8月4日,公司即让我停止工作,19日将我辞退”,请求撤销公司的处理决定,并补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

  公司辩称:我公司未辞退申诉人,是申诉人不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处理决定是根据本公司票务管理实施细则作出的,处理事实清楚,处理决定合法。

  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多收钱少撕票的行为属实,其行为违反了本公司职代会通过的票务管理实施细则,被诉人依据票务管理实施细则对申诉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2002年10月25日,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同年11月17日,该仲裁委员会向李勇送达了裁决书。

  2002年11月20日,李勇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处理决定,恢复工作,补发工资及社会福利,赔偿工资的25%,退还收取的企业风险金10000元及利息。

  公司辩称:原告违犯公司制度的事实清楚,原告也承认,按照公司制定的《票务管理实施细则》对原告的处理并无不当。另外,原告至今未上班是原告不愿接受公司制度的制约造成的,5000元违纪金不是强制性罚款,且不涉及所有权,属保证性质。原告未能上班也未做出贡献,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停发工资理所当然,没有工资,福利待遇也无从谈起。原告提出退还1万元风险金的请求未经劳动仲裁。综上,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庭审中,公司说李勇没有按细则规定履行手续,他的人事档案并未移交到市劳动局失业科,因他没有签订二次上岗保证合同,故此一直未安排他到新的岗位上班。

  法庭审理认为,公司处理决定虽较严厉,但无不当;1万元风险金的请求未经劳动仲裁部门审理,不予合并审理。2003年3月9日,法庭判决驳回李勇的诉讼请求。

  收到判决书,李勇一方面提起上诉,另一方面就1万元风险金又向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诉。

  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被诉人向申诉人收取风险金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及劳办发〔1994〕256号文件规定,应当予以退还。2003年7月18日,该委员会裁决: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诉人返还申诉人风险金及部分利息。

  裁决书生效后,李勇终于要回了本属于自己的钱。

  2003年10月5日,李勇上诉一案也有了消息,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应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按《劳动法》的程序解除的劳动关系,原判法院判决未引用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该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柳暗花明又一村

  2004年10月13日,南阳市宛城区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李勇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庭审辩论中,被告公司认为:从李勇被查处至今,李勇始终承认多收钱少撕票,或收钱不撕票的事实,这有当时的稽查记录佐证,因此,李勇违犯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事实清楚,证据扎实。公司对李勇的处理,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明确,故依法应予支持。请求驳回李勇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在法庭举证调查时,被告方未能举出公司工会同意对李勇的处理决定的证据,不能证实公司工会同意对李勇的处理决定,故不宜认定被告公司对原告李勇处理程序的合法性。

  且被告制定的《票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都可以将李勇票款差错的违纪行为认定为一般违票行为。因此,可以认定,李勇票款差错1.6元的违票违纪行为,构不成《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故被告对李勇作出处理决定是违背《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应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此条规定,对原告李勇关于补发工资、生活费等请求,应予适当支持,鉴于李勇确有票款差错的事实在前,公司违法处理在后,且李勇因此亦未在公司工作,可由被告只补发原告的生活费,补交社会保险金。

  2004年11月2日,该院判决:撤销《关于对李勇严重违犯票务管理制度的处理决定》;被告补发原告自2002年8月5日起至恢复上班时止的生活费411.8元/月和社会保险金(按现行统一规定执行)。

  合法权益得维护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南阳中院审理认为,李勇的票款差错构成违纪,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但公司的处理决定称:“除自愿上交违纪金5000元外,降行政工资两级,并令其反省七日写深刻的书面检查和保证,签订二次上岗保证合同后,方予以酌情安置。逾期不办理有关手续(15天),其人事档案移交市劳动局就业办失业科,同日到公司人事科办理养老保险和计划生育迁出手续”,这样处理的实质为李勇不上交5000元违纪金即不再履行原有的劳动合同。该处理决定中无论是违纪金的数额及不再履行劳动合同的内容均与相关劳动法规相抵触,故其处理决定显属违法,应予撤销。虽然企业对职工的一般违纪行为有权作出处理,但应严格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而不应超越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侵犯职工的劳动权利。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2005年6月10日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勇今年26岁,还很年轻,他想回到工作岗位。虽然中院判决已生效,可是公司既不让他上班,也不给他赔偿。2006年5月24日,李勇向宛城区法院申请执行。接到执行通知后,公司给了法院一个账号,让法院自己去划钱,但这个账号却没钱,法院执行了几次都无效果。

  2006年8月9日,据南阳市社会保险管理处出具的一份“企业职工缴费情况表”来看,公司职工李勇已经暂停参保,自从李勇到公司上班以来,该公司没有给他缴过一分

养老金,经南阳市社会保险管理处计算,公司已经欠缴李勇养老保险金5226.54元。而截至2006年6月,公司所欠李勇的生活费已达18942.8元。

  经过法院努力,2007年1月15日,公司终于开出了“行政介绍信”,同意李勇到单位保卫科上班,并执行了25402元的赔偿款。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何明轩 卢国伟 王 硕 责任编辑 李爱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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