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少女两次受辱怀孕 案犯被判刑1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3日08:37 南海网

  南海网7月3日报道 海口市琼山区某中学的初中部女生陈花(化名),在同一月内遭到同一男孩两次强奸。出于羞辱的她,并没有及时报案,直至怀孕6个月后才被父母发现。陈花的父亲得知是谁糟蹋了女儿后准备报案时,案犯劳某及家属闻讯后找到他要求私了,并且当着村干部的面写下“悔过书”。随后,案犯家属同陈花的父母一同将陈花送到医疗做了引产手术,经公安机关技术鉴定,陈花与案犯劳某是胎儿的父母,而此时案犯劳某闻风而逃,陈花的父亲几经周折后将其亲自抓住,并扭送公安机关。不久前,陈花的父亲突然发现被他扭送到公安机关的案犯劳某已经放了出来,一打听才知道原来他已经刑满出狱,法院当时只判决他一年的有期徒刑。陈花及家属对此事却难以接受,他们认为法院判决太轻,但已经过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期限。

  在此案中,陈花的父亲一直认为案犯犯的是“强奸幼女罪”,应该从重处罚。但法院却认为陈花受害时还是幼女的证据不足。因为幼女是指14岁以下的女孩,而陈花是1990年6月12日出生的,案发时间正是在她满14周岁的前后。如果是在这个月12日之前被强奸,案犯就得按“强奸幼女罪”受刑。但因为报案时已经过了半年,她与案犯只记得发案的时间是6月份,记不起是哪一天,法院不能认定是“强奸幼女”。陈花的父亲继续为此案的刑事部分申诉的同时,也在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案犯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7月2日已经受理民事诉讼部分。

  14岁初中生怀了身孕

  陈某是海口市琼山区某镇的村民,2004年12月的一天,他突然发现女儿陈花(化名)的肚皮隆了起来,还以为女儿得了什么病,做梦也没想到女儿会怀孕。因为此时女儿还在镇上读初中,刚满14岁,他不相信一向听话的女儿这么小就会做出什么出格的事来。夫妻俩赶快与女儿沟通,女儿却只顾一个劲地掉眼泪。在陈某夫妇的反复沟通下,陈花终于说出了自己被强暴的实情。

  陈华说,她在当年6月份的时候,曾被一位姓劳的男青年两次强奸,每次强奸过后都威胁她不能告诉任何人,自己也害怕这事让别人知道后坏了名声,所以一直不敢对人说。案发后,她一直在学校读书,并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了。陈某夫妇立即带女儿到

医院去检查,医院证实此事时陈花已经怀了6个月身孕。

  回家途中遭人强暴

  据陈花称,她在2004年上半年约6月的一晚上,与朋友阿英(化名)玩到上11点多准备回家时,遇见了阿英认识的劳某一伙,劳某一伙要求陈花与他们一起去玩但陈花和阿英以时间已晚为由拒绝,劳某便谎称他们也要回去,要陈花和阿英乘坐他们的

摩托车回家。陈花虽然与他们并不熟悉也没交往过,但考虑到阿英认识他们自己便同意了。到了半途后,由于阿英所到目的地与陈花不在同一方向,阿英乘坐的车便拐道而行了。而陈花却被两名男子夹在摩托车上动弹不得,四人同乘一辆摩托车往沙场方向走去。

  陈花说,当摩托车开到沙场时,劳某某便将她拉下车并按倒在地欲谋不轨,惊恐万分的她极力反抗并大声哭喊着,但却被劳某某捂住了嘴巴并遭到殴打。结果在劳某某和其同行的两位“哥们”许某某和周某某的“帮忙”下,陈花被劳某强奸。

  容忍让噩梦再次发生

  陈花说,她被劳某强奸后劳某还威胁她不准告诉任何人,年幼无知又害怕的她只好强忍着不敢将自己的遭遇告诉父母,没相到大约过了10天左右,劳某某见没人因此事去告发他,就变得更嚣张了,对她进行跟踪,伺机再度对她施暴。

  一天晚10时许,劳某某、许某某、周某某和另一位外号叫“眼迷”的见到陈花和一位同学走在一起,便又以送陈花回家为由,连蒙带吓将陈花强行拉上了摩托车,到一偏僻处后劳某某不顾陈花的反抗,在“眼迷”的帮助下强行脱下陈花的衣服后再次强暴了陈花,事后同样是威胁陈花回去后不准告诉任何人,年幼的陈花再次屈服于劳某某的淫威。

  案犯私了时写下“悔过书”

  陈花的父亲说,他听到女儿讲述的事实后非常气愤,立即带女儿找到了劳某的家,同时将此事向当地村委会领导反映,劳某此时不在家,他留下话让劳某主动找他。当年12月21日,劳某通过他人主动约他见面私了此事。过后,强奸陈花的劳某及帮凶许某、周某及其家属还有劳某村委会的干部都同时与他见面,并提出私下解决的办法。这三人及父母都表示承担陈花引产的医疗费用,再来补偿经济损失。因为自己考虑到女儿还小,传出去对女儿名声有影响,就答应了案犯及案犯父母的要求,但要求他们写下了“悔过书”。

  记者看到这张有案犯劳某等三人签字并盖上指纹的“悔过书”上写道:“我名叫劳某某,男,1986年农历九月初六出生。我在今年农历四月十几日同许某某,周某某三人骑摩托车把陈某之女带到……后来我与该女孩强行发生性关系。同时许,周按过该女孩的双手。今年农历五月初五日前(暑假期间),我又同许,周,外号“眼迷”一起……带陈某之女到另一处发生性关系。我一共同陈某之女发生过两次性关系。致使该女已怀孕近五、六个月,所以感到极后悔,并愿意与其他同伙承担其后果责任。我认为,如果该女怀孕不到三、四个月的话,则该胎儿不是我的。但我愿意负一半的责任。”

  私了了不了受害人父亲报案

  陈花的父亲说,案犯劳某写下“悔过书”的第二天,他就带着女儿同案犯的父母一同到海南省人民医院。医生说女儿年纪尚小,加上怀孕已有6个月,建议住院治疗并做了引产手术。劳某及许某的父亲交了400元住院押金及200元医疗费用。从此以后,劳某等人就再也不来医院,任他怎样催促,也不来医院缴纳治疗费。

  陈花的父亲接着说,女儿在医院住院第5天时,他看到劳某等不遵守私了时的承诺,于是向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报案。琼山分局接警立案侦查,并提取打下的胎儿样本进行了证据保全,而此时,劳某等人已经闻风而逃。

  父亲尽全力亲擒色狼

  陈花的父亲告诉记者,劳某等案犯在逃后,他请求周围的朋友和亲戚帮忙留意劳某某等人到底躲在何处,自己则不得不放下家中的农活,到处追查几个人的下落。过了半年后的2005年7月10日,有人过来告知他说发现劳某在隔壁村,他带亲戚去将劳某抓获,后扭送给当地公安机关。

  陈某的父亲说,将劳某抓住后,她一直以为案件在处理中并未结案,就耐心地等着消息。但让他万万想不到的是,有一天,同村居然有人跑过来告诉他,看见劳某某在村里。他一打听,才知道劳某早已被法院判处了一年徒刑,并且他已经是刑满出狱了!得到这个消息时他震惊不已,不仅是因为劳某强暴自己年仅14岁的女儿仅被判处了一年的徒刑,自己家庭也没得到任何民事赔偿,而且劳某某被法院判刑一事自己并未得到过法院的任何通知!于是,他在一面民事诉讼,一面刑事申诉。

  难以界定受害时是否幼女

  陈花的父亲称,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女儿被强奸的那一个月未满14岁,属于幼女,劳某强奸的情节恶劣、并且造成了怀孕的后果,法院应该判决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才对。

  而法院却不这样认为,因为陈花是1990年6月12日出生的,案发时间正是在她满14周岁的前后。如果是在这个月12日之前被强奸,案犯就得按“强奸幼女罪”受刑。但因为报案时已经过了半年,她与案犯只记得发案的时间是6月份,记不起是哪一天,按法院规定这种不确定的情况下,法院不能认定是“强奸幼女”。

  陈花的父亲说,女儿住院引产期间花掉一大笔医疗费用,此事也对女儿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引产后就弃学在家了。于此,他已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案犯赔偿他的住院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琼山区人民法院已于今日受理了此案。 作者:王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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