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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车门却不刹车,货车撞死骑车人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5日10:27 解放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 黄懿清)一起交通死亡事故,交警部门无法认定责任,死者的妻儿遂向法院起诉。近日,卢湾区法院一审判决肇事车的实际车主王某赔偿死者妻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41.7万余元,该车挂靠的车队承担连带责任。 去年10月9日14时许,市民白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瑞金南路肇嘉浜路口被一辆大货车撞倒,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同年10月25日,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此后,白某的家属将肇事车车主王某告上法庭。家属诉称:当时王某雇佣的司机陈某驾驶货车,沿肇嘉浜路向东行至瑞金南路违法右转弯,撞倒了白某,故车主王某和该货车所属车队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车队表示,该货车车主其实是王某,该车挂靠在车队,故应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则辩称:事发时,该车正常行驶至瑞金南路右转弯,当时右转弯是绿灯,可以通行,而白某骑电动自行车闯红灯,导致事故发生,因此事故责任在于白某。王某还指出,肇事车车主应是车队,自己虽然支付了购车款,但仅获得车辆经营权,以车队名义从事运输,因此该车出事故应由车队负责。 法院审理后查明:事故发生时,驾驶员陈某见白某骑车直行,曾要求随车工拍车门示意白某减速让行,结果刹车不及,车头右前侧撞倒白某。经鉴定,陈某驾驶的车辆不符合安全规定。 法院认为,交警部门对这起事故未作出责任认定,王某也未提供白某当时违反交通法的证据,从现有的证据看,陈某右转弯时已看到白某,并要随车工拍车门示意白某减速让行,但陈某自己却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结果发生事故。因此,王某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雇主,应负全部责任,车队作为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