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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来土地 违约了 咸阳国土局不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9日06:38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程成 记者 赵福生)拍得土地开发权,却未按规定付清应交款项。咸阳市国土资源局应明知该企业“违约”,却未按规定取消其“竞得人”的资格。昨日,本报接到了有关此事的投拆。

  非理性竞标:1000万的土地“拍”到2975万元

  据咸阳通达实业有限公司反映,今年1月4日,咸阳市国土资源局发出了沈家南村国有土地开发权拍卖(挂牌)出让公告。该宗土地系旧城改造项目用地,按照当日土地价格计算,这块地价值1000多万元。2月2日,该宗土地在咸阳市土地交易厅挂牌进入正式公开竞买程序。历经2个小时多次报价,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最终以2975万元的竞买价格取得了该宗国有土地的开发权,成为该宗土地的“竞得人”。按照相关规定,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在取得“竞买人”资格后,20日内,要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2975万元和该宗土地前期费用140多万元。如果“竞买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齐这些款项,应取消其“竞买人”资格,所交的1000万元的“竞买保障金”不予退还,并按拍卖成交价的10%向咸阳市国土资源局支付违约金。

  投诉人反映,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至今也没有交齐相关款项,远远超过了“20日内”的规定,但咸阳市国土资源局未取消该公司“竞得人”的资格,存在明显的“有法不依”问题。

  国土局: 应当取消其“竞得人”资格

  昨日,记者电话采访了咸阳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的马生民科长。马科长告诉记者,沈家南村这宗国有土地开发权出让,理论价格是1000多万元。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非理性竞标,把成交价“喊”到2975万元,并中标。超出了其实际的经济能力,因此迟迟不能按规定交足相关款项。据其掌握,截至目前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交款1500万元,其中包括竞标时交的1000万元的“竞买保证金”。

  马生民表示,从理论上,应当取消其“竞得人”资格,但咸阳市国土资源局考虑到该公司属于非理性竞争,不属于恶意拖欠,涉及的资金额又很大等因素,因此,目前没有对此事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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