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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老兵历时打赢维权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0日17:46 法制与新闻

  【庭审现场】

  肖建国 傅忠/文

  在江西省定南县一个叫梅子坝的荒山沟里,有一位从抗美援朝战场上归来的退伍老兵,他带领全家14口人二十多年如一日,拦坝蓄水、筑路修桥,养鸡养鱼、种树种菜,盖起14间瓦房,还架设了电线,将一个荒山沟变成了安居乐业的“花果山”。然而,一场大水在一夜间就将花果山吞噬。从那时起,他踏上了历时6年的信访之路,最后,他选择了诉讼……

  苦干数年 硕果累累

  两年前,人们在江西省政府以及赣州市政府门口,经常可以见到一位胸前佩戴军功章、年届七十的信访者,手里拿着厚厚的材料,向接待他的信访干部甚至过路行人,一遍又一遍地诉说着他家的痛苦遭遇。

  1953年,祖籍广东省

东莞市、年仅25岁的郑明房,从朝鲜战场负伤回国后,来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与自己在部队时认识的女朋友林氏组建了家庭。婚后,两人生育了3个儿子,5个女儿。

  1984年“八一”建军节,郑明房被广东老家邀请回去参加抗美援朝战友联谊会。在家乡,他看到当地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搞得如火如荼,农村经济发展日新月异。这景象,给郑明房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反复琢磨,何不回江西承包一块荒地,大干一场呢?他选定了梅子坝。

  被当地人称作梅子坝的地方两面环山,一条溪流自中间蜿蜒而下,从定南县经过龙南县后流入广东省的东江。郑明房想,要是沿溪流两面的山坡种上花果,将低洼处修整为稻田、鱼塘……那不就是齐天大圣孙悟空住过的花果山吗?

  郑明房的想法不仅得到了家人的认可,更得到了定南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1984年10月13日,他与当地中湖村村委会签订了一份为期30年的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由郑明房承包中湖村梅子坝所有旱土、水田,承包年限从1984年至2014年底止,为期30年。承包之后由郑明房自由种植经济作物、水稻、蔬菜等。梅子坝附近属中湖村村委会的山场由郑明房管理。

  合同一经签订,郑明房便带着老伴和3个儿子、5个女儿,全家14口人一同来到深山野岭的荒草石丛中开始了艰苦的垦荒生活。

  从开始搭棚栖身、拦坝蓄水起,郑明房全家在梅子坝修路、盖房,挖了鱼塘,建了鸡场,种植了柑桔、猕猴桃、黄竹、南竹、棕树,还沿河堤开垦了30亩地,种了水稻、花生和蔬菜。几年时间就解决了全家人的温饱问题。后来,他们又利用积蓄和农行贷款,在山上筑路、修桥、架设电线,并盖起了14间两层楼的红瓦房,年均经济收入20万元左右。全家人齐心协力还清了全部贷款,昔日的荒山野岭变成了物产丰饶的花果山。为此,郑明房也成了当地小有名气的致富名人,先后被评为定南县劳动模范、种养殖专业大户,赣州市致富能手、劳动模范以及江西省优秀退伍军人。

  一夜被淹 欲哭无泪

  2001年6月21日凌晨,定南县岭北镇中湖村一片寂静。睡梦中的郑明房隐约听到自己床铺下面有哗哗的水声。他猛然从床上坐起探脚下地,才发现屋里的水已经没膝。 “不好了,发大水了,你们快起来,看看怎么回事?”郑明房赶忙喊醒正酣睡的儿女。大儿子郑水林忙去查看房后的猪圈;二儿子郑州奋勇扑向了扎在坡地上的养鸡场;三儿子郑大寨两眼含泪:“不用说,我山下那一塘鱼肯定泡汤了。”郑明房走出屋一看险些瘫倒:原来的猪圈、养鸡场、鱼塘,现在都是一片汪洋。

  为什么没有一点征兆,繁荣兴旺的花果山一夜间就变成了一片汪洋?为了弄清事情的原委,次日一早,郑明房就翻山越岭赶到定南县城了解情况。

  县委李书记听了他的汇报后,立即召集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一起,驱车赶到距县城30多公里的梅子坝进行调查。

  真相很快摸清,这场灾难是因为定南县下游的龙南县建水电站要蓄水而引起的。查明真相后,李书记立即指示随行人员:要尽快与龙南县政府和国土资源局沟通,共同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之后,定南县政府与龙南县政府开始了多次交涉,但始终无法达成共识。

  2001年8月的一天,当郑明房听说定南县政府与龙南县几番交涉未果时,便来到龙南县县政府,要求赔偿自己各项损失100万元。该县政府办主任叫来国土资源局的一位负责人,对郑明房说:“我们县好不容易招来个投资老板在梅子坝下游建水电站,我们承认水电站蓄水时淹毁了你承包土地上的作物,我们也曾几次做水电站老板的工作,让他赔偿你部分损失,但他说什么也不答应,要不你自己去找他协商一下。”

  郑明房心压怒气,几经周折找到水电站办公的地方,径直对董事长林某说明了来意。“你不要来烦我啦,我只管赚钱不赔钱的啦,你找我一夜就想变成百万富翁,天下哪有掉馅饼的事,你是不是在做梦?”林某的回答更让郑明房无法接受。

  “是你的水电站淹了我的承包土地,毁了我的家园,我的承包期是30年,损失何止100万元?冤有头债有主,我不找你找谁!”两人话不投机,林老板摔了杯子,郑明房拍了桌子。

  多次信访 几经磨难

  从龙南县回到定南县,郑明房叫来读高中的长孙,让他代笔给赣州市委书记写了一封投诉信。信中述说了自己的遭遇。不久,赣州市委派人事局兰副局长与信访局等有关单位人员到定南县和龙南县对此事进行调查和协调,促成了两县土地管理局就此事的解决办法签订了一份协议。

  协议书上写明:龙南县在里仁镇兴建上碗窑水电站,库区要占用定南县岭北镇中湖村梅子坝的土地,该土地四至界址,1号图东为山坡地及河堤,南为河堤,西为果园及水田,北为山坡地。2号图东为山坡地,南为河堤,西为河堤及路坎,北为猕猴桃园。土地面积水田18.7亩,空地0.435亩,合计总面积19.135亩。地面附着物挂果桔树336棵,猕猴桃340株,苗圃一片,护果房屋一栋。第三人定南县国土局同意以上范围内的土地由龙南国土局使用,使用年限不超过50年,仅用于上碗窑水电站库区用地。龙南国土局在2002年9月6日之前付清第三人征地费及其他规费51万元人民币,第三人收到该费用后,负责处理好被征土地的有关事项及各方关系。龙南国土局付清上述费用后,享有对该幅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管理权。上碗窑水电站库区被征用土地水平线以上的土地附着物、建筑物及土地因上碗窑水电站的原因被淹造成的损失,第三人必须责成上碗窑水电站在一个月内作出相应的经济赔偿。

  然而定南县拿到龙南县51万元之后,却说48.5万元是征地规费将钱扣留,仅给郑明房2.5万元当年土地附作物补偿,其余叫郑明房自己去讨要。

  郑明房知道,自己要从林老板那里讨到补偿款,绝无可能,就将希望寄托在各级政府身上。

  郑明房开始信访,成为省、市、县各级政府大门外的常客。

  为了节省开支,郑明房所有投诉材料都是由读高中的长孙执笔抄写,从不去文印店打字复印。他先后到县市和省城20多次,还曾3次到了北京,都被当地政府派人接了回去。每次信访,他都将车旅费按时间先后粘贴在一个小本上。

  一次次信访,一次次失败,一次次遭人热嘲冷讽,郑明房毫不气馁。2004年4月1日,经历了第30次信访的郑明房,与三个儿子和一个孙子郑小虎,将全部家当搬进了龙南县上碗窑水电站。半小时后,接到报警的龙南县公安局两位副局长带人赶到现场,郑明房表示没拿到补偿款就不会走,公安人员只好将他祖孙5人带到了龙南县公安局。

  第二天上午,龙南县公安局以涉嫌破坏水电站生产和妨碍执行公务,对郑明房父子4人宣布行政拘留。由于年仅4岁的郑小虎正在发高烧,公安人员便让郑明房带他去医院看病。

  郑明房背着孙子没有直接去医院,而是找到江西省定南正泰法医学司法鉴定所,请专业人事为自己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郑明房面部及颈部多处有指甲掐伤伤痕,右胸9-10肋压痛,X线检查示右胸第9、10肋骨骨折……”

  后来,对于郑明房父子反映其祖孙5人被龙南县公安局非法拘留等情节,龙南县公安局负责人表示:“那天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不听劝阻的郑明房祖孙5人带回公安局,对其父子四人进行了拘留,但绝对没有人对他们上铐与殴打。相反,公安人员还自己掏钱买肉包子给小萝卜头(指郑明房的小孙子)吃了。”然而,与公安人员一同赶到现场的龙南县国土局一位负责人却说:“那天公安人员一到现场就给郑氏父子戴上了手铐,因为不上手铐就带不走他们,可能在拉扯中有人受伤。”

  就在郑明房背着孙子回到家的当天,其90岁的老母亲听说她家人被公安抓走,悲愤过度,倒地身亡。郑明房70岁的老伴被二女儿接走,从此再没有回过被水淹毁的梅子坝。

  选择诉讼 终获赔偿

  在30多次信访无果后,2006年1月,郑明房一纸诉状将那位在龙南县工商局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上碗窑水电站老板,起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水电站承包人在没有取得他人承包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筑堤蓄水发电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86万元。

  立案后,考虑到郑明房的实际情况,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该院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对他实施了司法救助,批准他缓交2万元诉讼费的申请。

  郑明房的起诉,让老板派头十足的林某一改常态,不仅忙着请律师,找证据,还在向有关部门咨询后主动托人上门赔礼道歉,表示只要郑明房签字同意撤诉,他将一次性赔偿8万元。郑明房认为,自己的损失一年就有20万元,这个数字不能接受。

  为了尽快审结此案,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罗金茂带领合议庭成员常方平、傅忠赶赴梅子坝进行现场勘查,掌握了第一手材料。合议庭认为,郑明房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成立。之后,法院委托江西省价格认证中心对水电站蓄水给郑明房造成的损失进行了鉴定。江西省价格认证中心分别于2005年12月30日、2006年2月8日作出赣价鉴字(2005)第046号《司法技术鉴定书》、《关于郑明房梅子坝农作物2002年度因发电站储水发电淹没部分果木农作物的补充说明》,鉴定结论为:郑明房承包的中湖村梅子坝98.652亩土地上各种被淹没财产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共计人民币873510.45元。

  2006年3月23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林某辩称:明华电站是经过可行性方案研究并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经国家立项而建设的电站。在建设过程中就考虑到电站上游可能会淹没到原告所承包的部分水田、果树等资产。因此,由龙南县土管局与第三人定南县土管局就征用原告所承包的19.135亩土地及为原告进行补偿达成协议。但明华电站向第三人支付了51万元土地征用款后,至今未拿到被征土地的有关手续。故原告要求被告对其有关损失进行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已将钱支付给了第三人,至于第三人与原告之间如何结算与被告无关。第三人定南县国土资源局述称:2001年6月明华电站因蓄水发电造成水位上涨,淹没了上游原告承包的集体土地栽种的部分果园及附属设施,双方发生纠纷。龙南县土管局先后两次找第三人协商解决办法,希望第三人对被淹土地进行征用。第三人为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同意对原告所承包的19.135亩土地进行征用。第三人的征地工作是在原告的果园及附着物被淹及被冲毁后才进行,原告的损失在前,第三人的征地工作在后,两者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明华电站支付的51万元,不包括其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费用。第三人在征地过程中,原告应得到的补偿费已补偿到位。第三人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郑明房与定南县岭北镇中湖村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被告林某在未取得原告郑明房所承包的定南县岭北镇中湖村梅子坝土地使用权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原告下游筑坝蓄水发电,导致原告所承包的土地被水淹没,被告林某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属于违法行 为,该违法行为与原告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能够预见自己蓄水会引起原告土地被淹没的结果,却听任该结果的发生,被告具有完全的主观过错。被告的非法行为已经导致原告的合法财产灭失的事实,造成了原告财产上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第三人定南县国土局不是本案的侵权行为人,且被告是在原告所承包土地被淹没后才委托第三人定南县国土局进行征地,原告所遭受的损失与第三人定南县国土局的征地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第三人定南县国土局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据此,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84万多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立即提起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后组织了三次调解,合议庭全体人员还驱车500公里到本案现场梅子坝调解,提出只要郑明房同意调解,马上就可带他到侵权人林某那里拿到18万元现金。但是,郑明房不同意调解,“不管法院判给我多少,我一定要为更多遭遇土地侵害的农民维护权益闯出一条经验之路”。2006年10月13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林某上诉、维持原判决。

  林某终审败诉,但仍然抱着侥幸心理,不支付郑明房80多万元赔款。2006年12月29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郑明房要求对林某强制执行的申请后,指派执行员驱车600多公里赶到广东省佛山市依法查封了林某的住宅,从其私人活期存款账户上一次划走10万元人民币,并明确告诉他,如果20天内还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将拍卖他的住宅,偿还其还应支付给郑明房的70多万元赔款。

  2007年1月,郑明房接到法院转来的第一笔执行款10万元。2007年3月,在中院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被告又主动交付了15万元执行款,并且再三承诺在半年内一定尽快履行完剩余的执行款。据了解,2007年6月26日,郑明房已拿到所有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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