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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倒车碾死人一审判刑6年 检察机关抗诉认为判得太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3日09:37 云南日报

  一名货车司机欠下650元修车款,再次修车时不但不还钱,还邀来4名男子将修车店的人打伤。就在货车司机准备开车逃跑时,修车师傅躺在车轮下阻止其逃跑,而货车司机根本不顾修车师傅的安危,居然开车将修车师傅碾死。一审法院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昨日,记者获悉:昆明中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货车司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23万余元。

  案发拖欠650元酿命案

  去年4月16日上午9时许,一辆东风货车停在昆明市阿拉彝族乡的宏远汽配店前,店主王敬海一眼就认出货车司机正是两个多月前在自己店里修过车的张家飞,拖欠的650元修车费一直还未付,于是王敬海和儿子王鹏就来找张家飞索要欠款。

  在索要修车费过程中,双方起了争议,张家飞邀约来4名男子,强行要开车离开。王鹏为了阻止张家飞逃跑,就躺到货车左后轮后面约1.5米的地上。当天11时30分许,张家飞跳上货车强行倒车,货车后轮压到了王鹏的左腹。出事后,张家飞趁乱逃离了现场。见躺在地上的王鹏伤势逐渐加重,呼吸也逐渐衰弱,心急如焚的王敬海来不及等120急救车赶到,决定用面包车送儿子去

医院。当天中午12时许,面包车开到小喜村收费站,刚好碰到赶来的120急救车。急救人员现场对王鹏进行抢救,急救人员确认他已死亡。张家飞于当天下午5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肇事司机过失伤人

  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家飞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官渡法院一审认为,张家飞无视国家法律,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但由于轻信可以避免而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诉机关没有提交足以证明张家飞主观上具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证据,故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当,法院不予采纳。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他人死亡的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其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可能性预见、应当预见,是由于过于自信的心理导致了危害后果的发生,本案不属于意外事件。于是,官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家飞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3万余元。

  抗诉一审判决量刑畸轻

  一审宣判后,官渡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一审法院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张家飞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死者家属也觉得判刑太轻,民事判决太低,家属对民事部分提起上诉。

  二审司机犯故意杀人罪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此案的焦点是张家飞的行为性质应如何界定,也就是说张家飞是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犯故意杀人罪?根据本案的事实:事发当天双方因支付修理费一事发生吵打,在张家飞上车准备离开时,被害人王鹏及其父亲王敬海把他从车上拉下,不让其离开,要求张家飞支付修理费,否则就不让张家飞走。张家飞上车后,发动汽车准备倒车时,王鹏就躺在地上,阻止张家飞离开,与此同时,在场的其他人都同时叫喊“不要倒了,停车,后面有人。”张家飞上车发动汽车并准备倒车离开,王鹏从车上强行将张家飞拉下并发生吵打,当张家飞第二次准备倒车离开时,他应当预见到王鹏会对其强行离开实施阻止行为,且张家飞发动汽车准备倒车时,在场的其他人在喊叫,阻止张家飞倒车,在这种情况下,张家飞此时的心理状态应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后果,但对这种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态度,从而导致了王鹏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张家飞行为应属于一种间接故意的行为。

  于是,昆明中院作出判决:维持官渡法院对张家飞的民事判决,由张家飞赔偿死者家属23万余元,撤销一审判决,以张家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本报记者柏立诚(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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