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公证制度8月1日起开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6日00:00 石家庄日报

  本报讯 (记者 李云萍)记者从市司法局获悉,今年8月1日以后,我市将有40多个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拆迁。与以往不同的是,在拆迁工作过程中,将全面引入公证制度,以切实保障拆迁主体各方的合法利益,依法加快城市规划、改造、建设步伐。

  日前,市建设局、市司法局联合签署印发了《关于在城市拆迁工作中推行公证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7月13日,市司法局召开专门动员会,对我市各公证处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拆迁工作中办理公证,分为应办理公证事项和须办理公证事项两个部分。其中,应办理公证事项的主要有:拆迁代管房的,拆迁补偿协议必须经公证机构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强制拆迁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拆迁产权人不明确的房屋的,涉及签约主体的继承权、委托书、声明书、确权协议、分家析产协议等都必须办理相关公证;拆迁人将有争议情况的拆迁补偿款交由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及提存公证;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办理协议及相关公证;拒收送达文书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涉及拆迁听证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须办理公证事项的主要有:建设单位在拆迁项目立项前对拆迁范围内房屋的被拆迁人的征求意见现场监督或证据保全公证;拆迁“公告”的张贴或在报纸上公告的保全证据公证;评选“评估机构”的现场监督公证;入户调查、评估行为的证据保全公证;安置补偿金的提存公证;产权调整的房号分配及抽取房号的现场监督公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房屋评估等文书送达行为的证据保全;拆迁当事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认为需要办理公证的事项。

  市司法局特别强调,严禁公证员私自收费和随意报价,公证处收费必须出具国家正式票据。如发现私自收费和随意报价的情况,经调查属实后,将依照《石家庄市公证行业反对不正当竞争规定》有关条款给予处理和罚款。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