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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黑活车遭抢 要求理赔被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6日01:36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王某买了一辆捷达车给别人拉黑活,不料遇到两个“劫匪乘客”将车抢走,案件至今未破。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遭拒后,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某擅自改变车的用途,因此保险公司可以不赔。

  2004年9月6日,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他的捷达车投保了盗抢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但办理完保险事宜后,这辆捷达车经王某同意,被司机李某用于拉黑活。同年9月21日,两名“乘客”将车辆抢劫,李某报案后,案件目前尚未侦破。

  由于拿不到赔偿,王某就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83600元,利息损失14630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因王某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直接导致了被保险车辆遭抢劫,对此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因此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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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保险法》第37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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