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法院判决:旷工4天后工作受伤算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6日07:14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旷工4天后,职工来到单位车间违规操作,头部受伤,经劳动局认定属于工伤,单位不服告上法庭。昨日记者获悉,日前,金牛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职工属工伤。

  原告四川省泰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锐公司)起诉称,去年4月29日,公司根据生产需要,决定“五一”照常上班。敬某却不服公司安排,旷工4天。5月5日,敬某来到单位,擅自进入生产车间,在没有行车操作资质的情况下操作行车,起吊3米长条形钢板。最终,钢板滑落,敬某头部受伤。此后,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敬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泰锐公司认为,根据公司规定,员工旷工3天就视为自动离职。敬某旷工4天回厂已不是公司员工,又擅自操作行车致伤,不应认定为工伤。由此,公司将劳动部门告上法院,请求撤销工伤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作出的开除决定没有送达到敬某本人,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没有解除。此外,敬某作为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受到的伤害来源于工作。他的违章操作行为,理应受用人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制约,对工伤认定不产生实质性影响。记者杜雯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