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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内被砍 租户状告出租方“未尽安全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6日09:00 汉网

  汉网消息(记者 刘丰 实习生 哈玮 李翼鲲) 经营户鄢某经营场所内无故被砍伤。他将同行及发租方诉至法庭索赔。

  鄢某曾是武汉欧亚达家电摩托车平价广场一门面的承包经营户。去年3月16日下午4时,鄢某到周某店里办事,恰好遇到店员与人纠纷。一伙人持刀行凶,顺便把鄢某也砍伤了。

  鄢某随后住院,花费1.6万余元。周某以及欧亚达广场公司给予了他部分补偿。今年3月,经司法鉴定,鄢某需后续医疗费5000元。随后,鄢某多次向周某及欧亚达广场公司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4月,鄢某将两被告诉至江岸区法院索赔3万余元。他认为欧亚达广场公司未对经营户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受伤,也应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鄢某受伤系第三人实施的加害行为所致,属突发性危险,欧亚达公司防止或制止损害发生的可能性较小,故对他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周某亦不承担责任。鄢某可在公安机关查获侵权行为人后,主张权利。

  上周,江岸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鄢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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