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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中院适用民俗推理 改判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6日09:20 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消息] 男方在订婚仪式上给女方红包,双方既不可能立字据,旁观者对红包内的“数字”也难作证明。如男方欲在婚约解除后讨回彩礼,女方不给怎么办?7月12日,宿迁中级法院二审以当地民间习俗为推理依据,判决女方返还男方6000元彩礼。

  26岁的李某去年3月经媒人介绍认识了同村姑娘小程,双方“感觉”都还可以,商定次日在李某家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晚宴后,李某经媒人手,当面给了小程六个红包,算作订婚彩礼。谁知事情过了没一个月,小程觉得李某并不是理想中的人,即提出分手。李某亦未勉强,但提出女方须退还6000元彩礼。然而小程对收过6000元彩礼矢口否认,李某请来媒人多次做工作,甚至到镇司法所请所长调解,小程始终不承认曾收过李某彩礼。

  今年初,李某将小程告上了法庭,媒人当庭作证。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收受一方应当返还。但原告方提供的证人证言,无法证实被告确已收到了原告方6000元彩礼,被告小程又否认收到彩礼,故原告主张已给付被告6000元彩礼的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宿迁中院。二审承办法官调查了解到,订婚仪式上男方交给女方红包是约定俗成的习惯,而当地一般至少不低于6000—8000元。根据证人(媒人)证言,订婚当天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六个红包(内装钱数一般应是整数)。而证人与被上诉人又属正常走动的至亲,证人陈述给付彩礼时的在场人与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在场人一致,也符合当地订婚给付礼金的习俗。因此,证人证言应予以采信。中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小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某彩礼6000元。(成君 永云 陈莹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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