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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亮女孩“代孕”手术失败抢劫雇主(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6日13:08 国际在线

   3、手术失败雇主请她搬离

  10月初,王霖在林芳的安排下,接受了人工受精手术。1个多星期后,医生告知手术没有成功。失望之余,林芳再次让专家给王霖检查,结果显示,王霖的输卵管有些堵塞,需进行治疗。同时,在按时吃药促进排卵外,王霖的日常生活必须有规律。

  见此情况,王霖向林芳女士提出,自己来上海比较匆忙,在厦门还有些事情需要处理,希望回去1个多月,顺便治疗妇科疾病,林芳同意了。临行前,她一再嘱咐王霖要记住医生的话,多注意休息。

  回到厦门,王霖处理好事务,到医院做了输卵管疏通手术。年轻爱玩的她很快忘记了林芳的嘱咐,整天和朋友聊天、逛街,夜晚也经常去泡吧。

  一天朋友聚会,王霖认识了高大、英俊的胡强。胡强31岁,黑龙江人,在泉州工作。胡强似乎对王霖特别有好感,分手时,两人互留了手机号。此后几天,胡强展开了猛烈的爱情攻势,最终打动了王霖的芳心……

  王霖并不知道,此前胡强已有未婚妻,两人已经决定年底结婚。而王霖也没把“代孕”的事情告诉胡强,只说自己很快要到上海打工。

  2006年12月30日,王霖又来到上海,住进林芳夫妇家中,这次她带来了全部家当,准备在上海长期住下去。

  虽然林芳对王霖迟归有些不满,但第二天,她还是带着王霖来到医院。检查结果让她大吃一惊,王霖的排卵情况很不好,不适合做人工受精手术。

  由于暂时不做“代孕”手术,1月2日,林芳提出让王霖暂时搬出去。这在王霖看来,等于是扫地出门,她的发财梦也将破灭。

   4、邀男友共同麻醉抢劫

  深夜,王霖躺在床上,翻来覆去难以入眠。她取出安定片,正准备吞下时,突然想到林芳夫妇刚出售了一套200多万元的商品房。如果将他们麻醉,拿到那张银行卡的话……。

  可自己一个人如何能对付林芳夫妇和保姆张菊呢?王霖想到了身强力壮的胡强。1月3日下午,王霖给胡强发出了一条“试探短信”:“你爱我爱到什么程度?你会飞到身边来吗?”很快,她收到他的回复:“当然。只要你需要,我随时赶到你的身边。”

  经半个多小时的短信交流,王霖说出了自己的真实意图,强调李先生夫妇有上千万家产,只需让他们睡熟些,拿到银行卡和密码就行了。至于安全性,她认为这对老夫妇非常要面子,加上“代孕”这件事本身就见不得光,只要不伤害他们,他们肯定不会报案。胡强决定飞往上海,配合王霖的行动。

  1月5日下午,王霖将10粒安定片磨成粉末,分成3小包,趁保姆不备,她悄悄溜进厨房里,将粉状安定片分别放在剩饭、鱼和汤里。

  王霖没有想到,当晚,林芳不在家,只有李先生、张菊和她一起吃晚饭。饭后,林芳回来和李先生一起出门看戏。李先生神色如常,张菊也并没有晕倒,还是和往常一样忙着做家务。

  已被抢劫的念头烧昏了头的王霖并没有珍视上天给她的这个悔过机会。当天晚上7时许,王霖把胡强约到静安寺的麦当劳内见面,两人再次商量抢劫方案。

  碰面后,王霖回到李先生家等候机会。当日深夜11点半左右,林芳匆忙回家取钱,说李先生在戏院晕倒了,现在住在医院里。凌晨1时许,林芳再次回来,带走了张菊。

  5、全是“代孕”惹的祸?

  见家中空无一人,王霖想乘机行窃,由于李先生卧室门锁上了,没有得逞。王霖再与胡强商量,决定第二天再想方法。

  早晨6时许,张菊一个人回来了。她随便吃了点剩饭,便开始在李先生卧室打扫卫生。不久,她就露出了疲态,走路都有些摇摇晃晃,随后便倒在地上。王霖猜想,肯定是麻醉药性发作了。

  和胡强短信沟通后,王霖开始翻箱倒柜找了起来。她从床头柜、电视机柜和衣橱等处找出7、8根项链、5块手表、3个戒指、4副耳环、2个玉佩、3个坠子等首饰。王霖认为这些东西太少了,又拿了些高档服装、名牌皮鞋、围巾、香水等物品,统统装入自己的行李箱中。

  当天上午9时许,林芳回到家中。见张菊倒在地上,慌忙找人送医院。王霖乘机告诉她自己出去另寻住处,就带着金器等贵重物品离开了李先生家,与胡强会合。两人先找了一家旅馆清点赃物,随后出门销赃。跑了大半天后,只有一家很不起眼的金器维修部以488元的价格收下了2个坠子。

  第二天上午,王霖主动打电话给林芳,想拿走自己的行李箱。此时,林芳已经发现家中失窃,就约她在医院门口见面,并通知了小区物业。见事情败露,王霖交出了部分赃物,林芳就没有报案。等李先生出院后,林芳发现,王霖并没有归还全部财物,再与王霖联系,却始终没有回音。1月9日下午,林芳向警方报案。警方随及在上海和厦门分别将王霖、胡强抓获。

  案件告破后,林芳后悔万分,轻信了王霖,差点害了全家人。她告诉检察官,从今以后,自己再也不让人“代孕”了。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观 点

  应将“代孕”纳入法律框架

  对于代孕行为,有专家认为,它不仅有悖伦理,而且违反法律。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生育权应该以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为基础,而代孕双方没有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这种代孕行为所产生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代孕行为则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而且代孕行为还引起社会伦理关系、继承关系、抚养关系的混乱,不利于代孕所生孩子的健康成长。

  除此之外,代孕行为也破坏了我国数千年的传统道德观念,违反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上可视为无效行为。代孕双方签订的“代孕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代孕女性的权益在法律上是无法得到保障的。假如代孕需求者不付给代孕女性合同上所规定的费用,代孕女性也无法起诉代孕需求者。代孕的实质就是代孕女性将自己的子宫(或者及其卵子)出卖给代孕需求者,这也是和民法相违背的,民法规定人体的器官只能出于人道主义的捐献,而不得进行买卖,不能将自己的身体部分当成商品买卖。

  也有人认为:“合理的需求是真实存在的。”问题是,即使合理的代孕也面临着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制约:志愿者与孩子的关系究竟如何确认?是否会埋下隐患?一些案例表明代孕远非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有代孕者在生下孩子后突然变卦了,准备把“自己的孩子”抚养长大,由于带来一系列法律难题。

  所以,检察官认为,对代孕应该积极疏导,完善法规,在法律框架内健康运作。(上海法治报 秦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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