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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制定格式条款如今就应按约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7日01:20 大连晚报

  的哥撞伤人后保险公司只愿赔一半,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当初制定格式条款如今就应按约赔偿

  ■本报记者 静河

  本报讯 出租车车主张某的替班司机驾车时撞伤他人,交警部门确定事故双方各负有一半责任。但当张某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该款时,保险公司只同意赔付一半,理由是当事司机负此次事故的一半责任。7月初,西岗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败诉。

  去年5月,车主张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为自己的车辆投保20万元责任限额,约定保险公司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负同等责任免赔率为10%。同年8月26日,张某的替班司机孙某驾车在中山路将未走人行横道的赵老太太撞倒。赵老太太住院35天。

  西岗区交警大队认定双方都有过错,各负同等责任。同年11月,经交警部门主持,张某将17000余元给付了赵老太太。但当张某找到某保险公司时,保险公司却只肯赔付17000余元的45%。张某聘请了大东律师事务所的卢绪章律师,将保险公司告到西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按全部费用的90%理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是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依法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而承担45%责任的意见不合理,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保险理赔金15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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