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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档案被偷塞处分决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7日04:23 东方早报

  实习生 孙曼如 早报记者 孙翔

  

离职员工档案被偷塞处分决定

  原公司处理许路的文件。早报记者王炬亮图

  □离职员工

  被偷偷摸摸塞进的处分决定指责自己“长期在外四处招摇撞骗”、“坑蒙拐骗”,“其态度及手段之恶劣,令人发指”在没有通知本人的情况下,公司放进档案的黑材料,完全是恶意诽谤

  □锦日公司

  放到档案里的东西,都是实话实说最终的目的,还是希望这些内容能警示他人

  许路的档案袋里,有一个隐藏了近三年的秘密。

  2004年8月,时任锦日公司物业开发部经理的许路从公司离职。虽然此后应聘了至少5家公司,但每到最后录用的关头,公司都会意味深长地告诉许路,他不是公司需要的人。而这一切都是因为,许路的档案内被塞进了一份神秘的“处分”决定。

  “污点”档案

  2005年5月,锦日公司和许路解除劳动关系已9个月,但双方为之前的劳动纠纷闹上了法庭。为了证明劳动关系并收集各种证据,许路和他的律师想到了复印档案内的材料。

  通过街道介绍,许路在浦东新区就业促进中心看到了自己的档案袋。“我们要复印东西,工作人员就把里面的材料拿出来,远远的扬一下,问是不是这份。我们也看不清,就说大概就是这份吧。”

  拿到复印件的那一瞬间,许路沉默了。

  那是一份处分决定,在这份处分决定和情况说明中,许路被锦日公司指责“长期在外四处招摇撞骗”、“坑蒙拐骗”,“其态度及手段之恶劣,令人发指”,“他的一切犯罪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已立案查处”。

  “五雷轰顶!”回忆起当时的感受,许路扬起双手且语速加快,“这是我一生空前绝后的奇耻大辱!什么公安立案、司法调查,都是根本没有的事,他们怎么能这么说呢?……还放进了档案里!”

  也就在此时,许路终于明白,前同事无意间说起的“注意你的档案”意味着什么;9个月来应聘公司出具的不录用说明中“经查档此人不宜录用”,“很难保证发生在您身上的事不影响到工作”等说法的根源。

  争议处分

  这份“处分决定”,到底因何而来?

  锦日公司人事经理张顺宝说,在许路离职前,公司已经发现他有诸多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也曾向公安机关举报,但此后由于涉案金额等原因,最终没有追究许路的刑事责任。

  “按正常规定,他自己是不能看到自己的档案的,他后来竟然可以看到……不过,后来我们放到他档案里的东西,都是实话实说。”张顺宝说,公司最终的目的,还是希望这些内容能警示他人。

  不过许路认为,关于自己是否违反公司规定当时正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当时尚未定论,此后也没有认定我违法。法院还没定罪,公司先给我判了刑?”许路说,在没有通知他本人的情况下,公司突然“偷偷摸摸”把黑材料放进他档案,且言之凿凿认为自己“已构成触犯刑法”,“公安部门已立案查处”,完全是恶意诽谤。

  保管档案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就业促进中心档案管理人员表示,这些材料具体是何时进入档案的无法得知。不过工作人员说,用工单位在退工登记时,能够接触到档案袋,并可以向其中添加材料,而档案管理人员一般也不会对添加的材料进行内容审核。

  去“污”难题

  到底如何把污点档案取出来呢?两年来,许路开始种种尝试。但他发现,取出档案并不容易。

  2005年5月,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许路和锦日公司名誉权纠纷,3个月后,双方签订调解协议:许路承诺撤诉,锦日公司同意补偿许路4万元人民币,并撤回塞入档案内的所有材料。

  但这个调解协议并不能让许路把污点档案取出来。浦东就业促进中心表示,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企业已无权抽回有关材料。“只有拿到法律判决书原件,说需要取出档案里的东西,我们才能把东西拿出来,把判决书放进去。”昨日上午,浦东就业促进中心档案管理人员告诉早报记者,除了法院判决之外,没有其他途径能把档案里的内容拿出。

  “不是我们不遵守协议,是我们没有办法拿出来。”锦日公司说。

  为了能有一份干净的档案,日前,许路再一次将锦日公司告上法庭,“我没有别的选择,我还能工作10年,我要一份干净的档案。”许路说。

  调查

  四成市民不知档案存放地点

  “听说档案里应该有小学作文吧?”“听说档案袋里什么材料都有的,就是没看过……”早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很多人眼中,“档案”依然有一种神秘感。

  一位在上世纪80年代就参与职工档案管理的陈女士表示,目前的企业用人状况和20年前分配制度完全不同,但很多老规定仍在沿用。而在新企业眼中,档案却又无足轻重。“我们一般不去看员工的档案,更不会去更改内容。”面对早报记者如何处理职工档案的提问,一位大型集团人事部管理人员这样回答。

  求职者中,很多人并不知道自己的档案放在何处,也不会去关心其中的内容。早报记者随机小范围调查了10位20到30岁之间的就业者,有4位表示不知道自己档案存放的地点,也不知道企业是否曾查阅过档案。

  据了解,唯一相关的国家规章《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是在1992年颁布的,其中有“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经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的字样。很多相关案件中,有法律专家对“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的档案”等规定提出过质疑,认为这未给予个人应有的知情权。

  

  档案纠纷

  2003年4月10日,市民丁建鹤向杨浦区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巴士一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撤销14年前档案中的错误“盗窃”处分,赔偿经济损失61760元。在更改被告重新起诉后,上海交通投资(集团)公司与丁建鹤达成和解。

  2002年8月22日,市民陈磊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雇主非得展览公司消除档案内两份无理由“处分”,恢复档案原样,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非得公司做出的行政记大过处分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告知陈磊。法院判决公司撤销两份处分决定,赔偿陈磊经济损失7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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