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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育费偏低 孩子可要求增加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7日08:16 东方网-文汇报

  本报讯(通讯员富心振记者徐亢美)父母于10年前离婚时,父亲按离婚协议一次性付清了儿子的抚育费。至今,儿子认为抚育费偏低,起诉要求父亲增加抚育费。近日,本市南汇区法院对这起抚育费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的要求合理,被告父亲应从今年7月1日起每月加付抚育费100元,至其儿子18周岁止。

  原告是15岁的陈晓(化名),他5岁时父母离婚,陈晓随母亲生活。他父亲在离婚时,按协议一次性支付了儿子的抚育费1.36万元。目前,陈晓已上了中学,由于生活、学习费用不断增加,他认为当初父亲给的抚育费偏低,影响了他的正常生活,要求增加。被告父亲认为,离婚时抚育费已一次性结清,目前自己失业无经济收入,不同意再增加抚育费。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一次性给付了抚育费,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要求增加抚育费。现随着原告年龄长大,所需费用提高,原约定的抚育费显属偏低。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并根据实际情况,由法院酌定增加抚育费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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