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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炒股亏本32万起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7日08:16 东方网-文汇报

  本报讯(通讯员杨克元记者徐亢美)倾其一生积蓄,70多岁的瞿老伯将62.9万元人民币投入股市,委托李女士代其炒股,双方设定了盈利不低于15%的“保底收益条款”。孰料,一年下来,瞿老伯的资金账户中只剩30.7万元。由此引发了一起“委托炒股亏损纠纷案”。近日,本市闵行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设置“保底收益条款”的委托炒股协议非法无效,被告李女士应返还原告亏损的32.2万元。

  几年前,瞿老伯委托李女士为其理财,双方签订了有效期一年的《证券投资及股东账户资金管理协议书》。因此,李女士取得了瞿老伯证券资金账户的管理权。双方还在协议中约定:账户内资金额产生不低于15%的盈利,若有不足,由李女士补足其差额部分;若超过15%的盈利,则由李女士提取使用。由于各种原因,该协议到期时,瞿老伯账户内资金只剩下了30.7万元。于是,瞿老伯要求李女士补足投入的资金62.9万元,并支付15%的盈利。但李女士始终拒绝还款。由此发生了这起“委托炒股亏损纠纷案”。

  经法院传唤,被告李女士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不低于15%的盈利”显属“保底收益条款”,该条款使原告瞿老伯只享有收益,而规避和转嫁了理财风险,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保底条款无效应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所以本案所涉的委托协议不能成立,被告李女士应归还原告全部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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