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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属偶犯 轻判刑期七个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7日08:35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本报讯(记者 王升运) 博白县新田镇村头村人陈某江以暴力阻碍工作人员执法,构成妨害公务罪。由于庭审后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被告人一次性赔偿受害人5000元,取得对方谅解,且又是初犯、偶犯,日前博白县法院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6月10日早上6时30分左右,新田镇党委副书记王锡森带领新田工商所刘康立、新田物业所陈燕强、新田政府干部周某益等人,到新田镇村头村进行生猪稽查执法工作,在新田镇村头村四级公路一桥头的竹子旁的猪肉摊进行执法检查时,遭到陈某江暴力抗拒检查,陈某江持摩托车减震芯将周某益打伤,致使当天的生猪稽查工作无法开展。经法医鉴定,周某益的伤情为轻伤。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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