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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他人收购赃物 案发后判刑罚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7日08:35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本报讯(记者 王升运) 博白县凤山镇双底村人刘某鹏,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帮助他人收购,触犯刑律构成收购赃物罪,日前被博白县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05年5月的一天,博白县英桥镇梁姓二人认识刘某鹏后,便让刘某鹏帮忙购买赃物摩托车。2005年5月下旬的一天,刘某鹏得知因吸毒已于2005年底死亡的刘某新有赃物摩托车要卖,便与梁姓二人来到凤山镇往新田镇公路一路口处,介绍梁姓二人以400元的价格从刘某新处购买了一辆价值1260元的二轮摩托车。经查,该车是谢某于2005年5月17日停放在钦州市汽车大修厂宿舍区内被盗的摩托车。近日,梁姓二人被查处后,刘某鹏也难逃法律制裁。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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