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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蔗不成怀恨报复,手段恶劣致人伤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7日08:36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本报玉林讯 近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庞某剑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庞某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

  2002年12月10日晚,冯某明、尹某强(二人已被判刑)到福绵镇下枥村2社的一蔗地偷甘蔗,被守蔗人冯某雄阻止后,便怀恨在心,之后两人纠集了被告人庞某剑及庞某强、冯某能、尹某明(三人均已被判刑)、庞丙某、陈永某、霍某、尹乐某(四人另案处理),持木棍到蔗地欲报复冯某雄。因找不见冯某雄,尹某明便将蔗地的一个草棚烧掉。冯某雄发现草棚被烧后前来阻止,庞某剑持一条甘蔗,与同伙对冯某雄进行殴打,冯某雄的头部受重伤,三级伤残。2006年11月,冯某雄死亡。

  一审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严惩了这伙残忍的青少年,对6名主要成员分别判处18年到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庞某剑以被害人受伤致残与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拆。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庞某剑用甘蔗殴打被害人身体的行为不直接致被害人伤残,但同案犯致被害人伤残的行为并未超出其主观故意范围,被害人的伤残与庞某剑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庞某剑应对被害人伤残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故驳回其上诉请求,判处庞某剑有其徒刑7年6个月。

  (唐伟贞)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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