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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买手机 商家不厚道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7日09:26 河北日报

  工商部门:"小孩花大钱"是无效民事行为

  本报讯(安雅丽)碰上“小孩花大钱”,商家应该怎么做呢?日前,保定市新市区工商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就处理了这样一起申诉,经协调,商家全额退还了货款。

  6月底,保定的王女士向该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申诉:12岁的儿子小刚(化名)偷拿了600元钱买了一部手机。而儿子买手机时,手机店老板张某给小刚介绍了一款机型,说是又能上网又能下载铃声,功能特别齐全,原价650元,卖给小刚是600元。而王女士仔细查看后发现,这部手机并不具备上网功能,甚至在手机外包装上连个厂名厂址都找不到,更别说三包凭证和售货发票了。当她和孩子一起找到张某说明情况要求退货时,张某却以手机有轻微划痕为理由一口回绝了,并说如果实在要退,只能按照二手机退,价格不超过380元。

  工商执法人员认为,小刚是个12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效行为能力仅限于实施与其智力水平相当的行为以及接受报酬、赠予等单纯受益的行为。据此,可以认定小刚购买手机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商家理应退货。

  据新市区工商分局的刘占军介绍,近年来,他们不止一次接到过类似“小孩子花大钱”而引发的申诉。对此,他认为经营者在赚钱的同时也应多一份社会责任感,特别是遇到未成年人购买烟、酒或者贵重消费品等情况时,应适当予以制止和规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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