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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采地下土获刑两年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7日09:51 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消息] 7月上旬,姜堰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同时赔偿姜堰市国土局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2002年9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姜堰市淤溪镇杨庄村委会与村民刘某签订了改造本村位于里溪墓区边的大鱼池的协议。刘某在改造过程中,擅自超越规定范围,非法开采粘土资源,并卖给数家企业烧制砖瓦。姜堰市国土局执法人员发现后,多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刘某仍继续开采至2004年4月。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核定,刘某非法开采的粘土资源量为15.386万立方米,破坏的矿产资源的价值为人民币50余万元。(张桂林 曹士平 顾介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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