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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成一纸空文 价值33万拍卖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7日09:54 南方日报

  报料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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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卖肇庆鼎湖法院(2005)86号判决书,将这份价值33万的判决书以低价5万元拍卖。”昨日上午,在广州市广州大道中马路边,6位农民举着两块写着如是字句的牌子,吸引了不少路人的关注,广州多家媒体记者闻讯赶来采访。

  据悉,该判决书要求肇庆市银叶食品有限公司偿还6人26万元的排米粉货款。拍卖判决书的6人均姓廖,是堂兄弟,来自云浮市云安县前锋镇罗坤村委会天堂山村。

  销售商欠款拖垮排粉厂

  据这6位农民兄弟称,他们都掌握排米粉祖传生产技艺。1999年3月,6人拿出积蓄和贷款合办了“云安县天堂山排粉厂”,并推举廖永勇为厂长。

  排粉厂生意本来不错,但2004年4月被迫倒闭破产,原因在于销货商肇庆市银叶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叶食品公司)拖欠36.9万元的货款,致使排粉厂资金周转不灵。

  追讨26万欠款告上法庭

  廖氏兄弟辗转于肇庆鼎湖、云浮云安两地一年多时间,终于讨回10.9万元货款。剩下的26万元欠款,银叶食品公司就赖着不肯还。2005年7月29日,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应廖永勇的申请,冻结、查封银叶食品有限公司的一批设备。

  2005年5月10日,鼎湖区法院作出(2005)鼎民商初字第86号判决书,判决银叶食品公司偿还廖永勇26万元的货款。

  眼睁睁看着资产被转移

  据悉,廖氏兄弟正满心欢喜的时候,半路却杀出姚六桂、姚汉文,转移了银叶食品公司的所有资产。

  2005年8月23日,姚六桂、姚汉文把银叶食品公司的股东曾章联、邵昌铃告上了鼎湖区法院。其诉称,2003年11月13日,两人与曾、邵签订了个人合同,约定两姚以75万元,把肇庆市鼎湖银华排米粉厂(以下简称“银华排米粉厂”)自签约之日起转让给曾、邵两人。截至开庭时为止,曾、邵两人共支付了44万元,实欠31万元。

  2005年10月25日,鼎湖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从两姚提供的合约看,没有银叶食品公司、银华排米粉厂的公章,只有双方的个人签名,因而银华排米粉厂的财产受让人是曾、邵个人,而不是银叶食品公司。

  银华排米粉厂的资产,正是此前被冻结的银叶食品公司的那批设备。该公司的资产就这样被转移一空,廖氏兄弟债权26万元似乎蒸发殆尽。

  当时,廖永勇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提交了一份盖有银叶食品公司、银华排米粉厂公章的《肇庆市鼎湖银华排粉厂转让合约》的复印件,证明被冻结的资产产权属于银叶食品公司,并说明《肇庆市鼎湖银华排粉厂转让合约》原件的保管人,但是法院认为复印件不足以对抗两姚提供的合约原件,同时也没有去调查《肇庆市鼎湖银华排粉厂转让合约》原件的线索是否属实。

  提供新证据法院不受理

  据廖氏兄弟自述,在两姚告曾、邵两人案件后不久,廖永勇等6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了《肇庆市鼎湖银华排米粉厂转让合约》的原件,上面有银叶食品公司、银华排米粉厂的公章,证明此前被冻结的资产属于银叶食品公司。廖永勇认为这是新证据,于2006年2月24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重审该案,确认银华排粉厂的产权属于银叶食品公司。

  肇庆市中院回复廖永勇,要重审该案应该向鼎湖区法院提出申请。今年1月26日,鼎湖区法院认为廖永勇提出的再审要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于是不予受理。

  廖永勇称,从2005年法院判决到现在,他们不但没有向银叶食品公司讨到一分钱债款,反而垫付了5万多元的诉讼费、律师费等。26万欠债已于2005年11月15日向鼎湖区法院申请执行,按法律规定,从申请日算起,银叶公司应付本息33万元。

  省人大省高院表示关注

  据悉,廖氏兄弟拍卖判决书因无人应价而流拍。昨天下午,廖氏兄弟先后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大申诉,并受到热情接待。

  廖氏兄弟向记者表示,省高院答复说,会把他们交上来的材料转给肇庆市中级法院,将督促肇庆法院重审这个案子。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给了他们一份《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回复单》,说已经把相关材料转交给肇庆市人大常委会,要他们15天之后找肇庆市人大常委会协商。

  本报记者 陈球 实习生 曾德军

  (报料人李先生 奖金200元)

  律师点评

  拍卖判决书合法

  记者就廖氏兄弟拍卖判决书的行为采访了广州某律师事务所的邓律师。

  记:廖氏兄弟拍卖判决书行得通吗?

  邓:前几年,重庆也有人拍卖判决书,重庆高院院长声明,拍卖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也是不被允许的。如果从纯法律层面来看,拍卖判决书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是一种债权转让的行为,只要买卖双方签订协议,再通知债务一方,就完全是合法的。

  现实中也存在这种行为,比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处理不良贷款的时候,起诉不良贷款者,法院判决后无法执行,于是把本息打包拍卖,签订协议,再通知债务人,可见这种手法很常见。

  依照我国的诉讼程序,鼎湖区法院不受理重审申请,廖氏兄弟可以向肇庆市中级法院提起重审申请,依法维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如下: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

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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