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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污染赔偿责任加大企业违法成本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7日10:30 中国环境报

  ◆赵元伟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法律、法规都规定:“造成污染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受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在现实中往往由于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诉讼主体缺位等原因,造成污染的赔偿责任得不到追究,致使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导致违法排污行为反复发生,成为环境执法的难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就环境保护、土地转让等方面涉及公共利益受损而诉讼主体缺位无法诉讼等问题进行调研,并积极地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就环境保护工作而言,大部分环境污染案件都涉及公共利益受损,受到污染危害的群众经常由于法律知识欠缺或其他原因不能维护自身正当权益,违法排污企业的赔偿责任由于诉讼主体的缺失而得不到追究,从而降低了环境违法行为的成本和风险。

  对于一些屡禁不止、危害较大的环境违法行为,如果环保部门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同时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再由检察机关代表受污染的群体依法对违法排污企业提起民事公诉,追究污染赔偿责任,要求违法排污企业对受到污染危害的群众进行赔偿。这样无疑会增加环境违法行为的成本和风险,使得违法排污行为不仅要面对环保机关的行政处罚,还要面对检察机关的赔偿诉讼和周围群众的监督。

  如果再对典型的污染赔偿案件加以宣传,在全社会树立违法排污不仅要受行政处罚还要进行民事赔偿的观念,将对遏制环境违法行为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例如夜间施工噪声扰民问题,长期以来是发案率较高的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处理此类案件时如果有关部门一方面加大对违法施工单位的行政处罚力度,另一方面将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代表受污染的群体对违法施工单位提起民事公诉,要求施工单位对周围受到噪声污染的居民进行赔偿,那么施工单位再次违法施工时就要考虑到将要承担的后果,那么,他们还会违法施工吗?

  (作者单位:陕西省西安市环保局灞桥分局环境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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