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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公司失信应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7日12:21 新闻晚报
□记者沙情奕

  晚报讯 资本市场中一些概念,现今也引入到了消费市场。日前,丁先生花几千元办理的健身卡,却成了“期货”,迟迟不能使用。

  今年1月,丁先生在某健身公司花4800元,办理了一张会员卡。健身公司告知:该卡在同年4月开张的虹桥店使用,会期有效期一年,自虹桥店开张起算。可到了5月虹桥店都未开张,丁先生认为健身公司失信,经多次交涉未如愿,遂投诉至卢湾区消保委。

  区消保委根据丁先生的要求与健身公司取得了联系。《消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经再三协调,丁先生与健身公司达成一致:健身公司在虹桥店开张前向丁先生补偿瑜伽券(价值200元/张)12张;在虹桥店开张后补偿两个月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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