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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遭解雇泄私愤 破坏生产经营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7日15:22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浙江7月17日消息(记者曹美丽 钟良 通讯员厉国智)浙江省余姚人严龙华在被“炒鱿鱼”后对公司实施报复,7月17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4年起,严文龙在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电镀城的宁波金台电镀有限公司工作。2006年5月28日,严文龙因故遭老板洪某的解雇,当晚18时40分许,他在该公司内用塑料杯舀了2杯铬酸倒入硫酸镍槽内,致使槽内的8000升硫酸镍无法正常使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290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严文龙为泄愤报复,破坏企业生产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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