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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细说“黑砖窑”不同涉案人员的罪名定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7日16:5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7月17日电(记者 张恩 梁波)今天下午,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冀民通报“黑砖窑”案审理结果。他向记者解释:“黑砖窑”涉案人员中是如何衡量有的定性为非法拘禁罪,有的是强迫劳动罪的。

  刘冀民认为,非法拘禁罪主要是限制人身自由,按规定是三年,如果致人重伤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强迫职工劳动罪按照刑法244条的规定,它最高是三年。发生在临汾、运城这些黑砖窑案大部分有一个特征,它主要是以殴打、胁迫、限制人身自由,让民工超长时间、超负荷劳动的方式来获取更多的利益。

  从这个犯罪的主观动机和目的到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来全面衡量,判强迫职工劳动罪更准确,但是实事求是讲,这种犯罪行为实际是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它从目的和客观条件来讲,主要是强迫职工劳动,但是它的手段限制了人身自由,又触犯了非法拘禁罪。

  刘冀民解释,按照刑法,这种情况下要重罪处罚,或者说哪个行为更符合某一个罪就定哪个罪,所以我们是一些是以强迫职工劳动罪量刑,对于承包、经营者处以最高的三年。

  而发生在洪洞县的案子,他们在强迫职工劳动过程中砖窑还没有冷却的情况下就强迫工人进去出砖,一般的砖窑冷却大概需要五六天时间,他等不及了,要多赚钱,结果导致了一名工人重伤,多名工人轻伤。按照这种情况,如果我们再定他强迫职工劳动罪,最高只能判三年。

  刘冀民说,非法拘禁罪规定,如果有重伤的情况出现,可以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所以按照刑法罪行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我们对衡庭汉的被告人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按照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量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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