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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合作作者著作权 赔五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8日03:41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学生作品被老师复制后便成了老师的个人作品。昨日,这起由油画作品而引发的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案在成都中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老师复制的油画作品《吹响响》是合作作品,并判决老师肖某停止侵犯学生邹某对该作品所共同享有的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赔偿邹某经济损失5.08万元,并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宣判后,肖某和邹某均没有表示要上诉。

  作者:共同作品咋成了个人的?

  据悉,邹某原是邛崃某学校的美术老师,1983年,她到邛崃田间采风创作了油画作品《田间小曲》(简称《小曲》),并独自署名发表在油画丛刊《画廊》杂志1984年第一期上,后出售。邹某表示,1984年,她因参加美展需复制该作品,老师肖某得知此情后提出由他来复制,且署双方的名字并以二人名义参展。邹某同意后,肖某在临摹《小曲》的基础上完成《吹响响》的制作。两幅作品相比,除了一些小改动外,几乎完全相同,因此《吹响响》应属合作作品。

  可是,邹某在2006年发现,肖某自1984年以后,在没有通知和取得她同意的情况下,多次复制、销售《吹响响》,且在他的个人画展及各类画册、宣传册上展览、印制该幅作品,而且署名均为肖某个人,并在接受访问时宣称《吹响响》为其个人创作作品。邹某认为,肖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所享有的发表权、发行权、署名权、复制权、展览权,故诉请法院判令肖某立即停止侵权,并刊登声明,承认她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且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及合理开支。

  老师:为提携学生才加学生名字

  据悉,肖某原是四川省美术馆副馆长,现已退休。他的说法与邹某截然相反。他表示,邹某是他的学生,邹是在他指导下,基于其所拍摄的反映几个孩子在草垛上吹哨子的照片,创作完成了《小曲》,其间他还亲自动笔帮邹完善。肖某表示,他也看到过这些照片,并产生创作灵感,且于1984年独自完成《吹响响》的创作。由于当时没有著作权法的概念,加上感谢邹所拍摄照片带来的灵感,并出于提携学生的考虑,在参展时主动在画上署了邹某的名字。其实,邹某也未参与创作,故邹并非《吹响响》的合作作者。

  邹某起诉后,肖某反诉称,1976年至1983年期间,邹某跟随其学习绘画。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他萌发了创作表现橘红色朝阳逆光下乡村童趣作品的创作思想,并开始搜集素材。1982年底,他看过邹某的照片后,创作构思进一步明确,之后他独自完成了《吹响响》油画作品的创作。因此请求法院确认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其个人所有,并要求邹某赔偿其合理开支2万元。

  法院:两作品构图元素几个相同

  法院庭审查实,1984年前后,肖某与邹某约定在《小曲》的基础上合作创作由二人共同署名的参展作品。当年7月,肖某执笔完成《吹响响》第一稿并以二人名义参展。随后,肖在第一稿的基础上又完成了第二稿,两稿为同一作品,其中第二稿被他人收藏。

  2005年1月,肖某在美国的个人画展上展出该作品。当年又将该作品随文刊印于《美术》杂志上。2006年9月,在省上一画展上又展出,并将该作品印制在请柬、宣传画册、宣传画上。且在三次活动中均未在作品上署邹的名字。

  法院认定,《小曲》与《吹响响》相比,在构图上均采用仰视草垛上部的儿童的视角,整个画面呈金字塔形布局。同时,油画的左上部均以远处的竹林、茅屋为背景,均选取三女一男四个吹哨子的儿童为画面的主题元素等。不同之处在于《吹响响》画面最高处增加了一个太阳并以暖色调为主,而《小曲》的色调偏冷,且二者在儿童的衣物颜色等细节上也存在差异。

  侵权 肖某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是《吹响响》是否属合作作品。

  1984年《吹响响》是以两人的名义参展并获奖,也是以两人共同署名的方式发表,其意义宣示了作品的作者。肖某在绘制《吹响响》前接触过《小曲》及相关照片,其在表达形式上也是采取了与《小曲》相同的金字塔形构图和三女一男吹哨子的儿童形象,其整体构图、人物形象刻画等方面都包含了邹某《小曲》的独创性成果。因此,法院认定《吹响响》应为合作作品。肖某的行为侵犯了邹某的署名权,应当承担侵犯邹署名权的民事责任。

  因案中邹某的实际损失及肖某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成都中院采用法定赔偿方法,综合考虑肖某侵权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方式、影响范围、侵权持续时间、作品类型,酌情确定邹某的经济损失,并确定邹某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中的2万元及公证费800元属于合理开支。法院最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王鑫 陈知 本报记者 晨迪 摄影 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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