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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打工报酬最低5.2元/小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8日07:02 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消息] 昨天,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发出今年第5号维权提示,提醒利用假期打工的学生注意自身安全与权益。

  该“提示”要求,打工学生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勤工助学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期限、管理职责、工作时间与班次、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工伤事故处理等。用人单位与学生各持有一份协议。用人单位安排学生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小时,并安排适合学生从事的工作。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目前,南京市和江宁区的标准为:6.3元/小时;溧水、高淳、原六合、原江浦5.2元/小时。用人单位应对学生进行岗前安全知识教育、岗位操作规程培训、落实安全措施等。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从学生打工所得中扣除管理费。

  学生校内打工,其中固定岗位计酬为:每月40小时工作,酬金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可参照当地有关工资标准合理确定。打工学生权益如遭遇到用人单位或职介机构侵害,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王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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