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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作品两人共享著作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8日08:50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王鑫本报记者高云君 昨(17)日,一起备受美术界关注的油画作品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油画作品《吹响响》系合作作品,判决被告肖涛生立即停止侵犯邹士敏对该作品所共同享有的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8万元。

  邹士敏称,她1983年创作了油画作品《田间小曲》,后售出。1984年因参加美展需复制该作品,肖涛生得知后提出由他来复制,署双方的名字参展,她同意后,肖在临摹《田间小曲》的基础上完成油画作品《吹响响》,两幅作品几乎完全相同,因此《吹响响》应属合作作品。但肖1984年以后多次

  复制、销售《吹响响》,署名均为肖一人,并在接受访问时称《吹响响》为其个人创作作品。邹认为肖的行为严重

  侵犯了自己的发表权、发行权、署名

  权、复制权、展览权。

  法院庭审查实,肖与邹约定在《田间小曲》的基础上合作创作由二人共同署名的参展作品,1984年7月,肖执笔完成《吹响响》第一稿并以二人名义参展,随后肖在第一稿的基础上又完成了第二稿,被他人收藏。

  此后,肖将《吹响响》标注“与邹士敏合作”字样后选入1998年1月四川美术出版社出版的《肖涛生油画集》,并于当年5月将画集赠送给邹。

  2005年1月,肖在美国的个人画展上展出该作品,当年又将该作品随文刊于《美术》杂志上,2006年9月,在一画展上又展出,并将该作品印制在请柬、宣传画册、宣传画上。这三次活动中均未在作品上署邹的名字。

  《田间小曲》与《吹响响》相比,在构图上均采用仰视草垛上部的儿童

  的视角,整个画面呈金字塔形布局,画的左上部均以远处的竹林、茅屋为背景,且均选取三女一男四个吹哨子的儿童为画面的主题元素等。不同之处在于《吹响响》在画面最高处增加了一个太阳并以暖色调为主,而《田间小曲》的色调偏冷,儿童的衣物颜色等细节上存在差异。

  法院认为,依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1984年《吹响响》是以两人的名义参展并获奖,也是以两人共同署名的方式发表,其意义就在于宣示了作品的作者,而且肖还在其画集中明确标注该作品系与邹合作。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且应有独创性,即作者思想或情感的表达,有客观的表达形式,具有可复制性,不保护构思。肖在绘制《吹响响》前接触过《田间小曲》及相关照片,在表达形式上也包含了邹《田间小曲》的独创性成果,故肖辩称不属于共同创作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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