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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贷扶贫资金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8日10:01 云南日报

  近日,用欺诈手段贷款100万元扶贫资金的被告人王某,因犯贷款诈骗罪被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

  1998年4月3日,王某以未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绥江县中坝后山联合经济林场”的名义,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昭通分行驻绥江县信贷组申请扶贫贷款100万元,并约定此笔贷款的用途系在林场种植2400亩毛竹。贷款获批准后,王于同年5月4日至10月27日将贷款全部取出。在用小部分贷款购买竹苗补种23.4亩毛竹后,王便将一部分贷款用于购买车辆、手机和办养殖场等其他开支,其余大量贷款资金却去向不明。贷款到期后王某无法偿还,给国家造成100万元本金及40余万元利息的重大经济损失。

  该案经绥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该县法院以王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继续追缴赃款149万余元。

  吴道文肖春龙罗 燕(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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